2024年05月08日 星期三
质量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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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第一季度絮用纤维制品质量报告

    一、基本情况

    2014年一季度,中国纤维检验局印发了 2014年全国絮用纤维制品质量专项打假工作要点》,对一季度絮用纤维制品专项打假工作的各项具体任务进行了部署,并组织全国专业纤检机构开展了保障“两节”、“两会”、" 3. 15"期间絮用纤维制品质量安全的“黑心棉”打假专项行动,取得了一定的效果:

     1、絮用纤维制品质量总体情况。

    今年一季度絮用纤维制品质量基本稳定,没有发现公开的、成规模的恶性絮用纤维制品质量违法案件,制劣售劣行为得到进一步遏制。

    2、组织各地开展了絮用纤维制品专项打假工作。

“两节”、“两会”、"3. 15”期间,为确保絮用纤维制品质量安全,我局组织各地开展了絮用纤维制品专项打假工作。据不完全统计,2014年第一季度,全国专业纤检机构在絮用纤维制品执法打假工作中,共出动执法人员2779人(次),检查各类场所971个,检查原料2762吨、絮用纤维制品20.2万件。查获劣质原料0. 5吨、伪劣絮用纤维制品1068件,查办絮用纤维制品质量违法案件10件,有效地保证了“两节”、“两会”、"3. 15”期间絮用纤维制品质量安全。

3、调整2014年全国絮用纤维制品及再加工纤维生产加工集中地名单。

为进一步提高絮用纤维制品执法打假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政策法规处根据年初制定的工作计划,对全国絮用纤维制品及再加工纤维生产加工集中地(即原重点区域)名单进行调整。由原来15个絮用纤维制品及再加工纤维生产加工集中地调整为16个并要求个地方专业纤检机构制定具体的质量监控方案。

4、行政执法统计工作。

为加强系统法制队伍建设,加强法制管理,加强执法信息沟通我局对全国各省级专业纤检机构的全国纤维质量行政执法案件、全国纤维质量行政执法人员及全国纤维质量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建立情况进行统计。

二、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1、彻底铲除劣质絮用纤维制品的制售行为难度仍然很大。

一是絮用纤维制品及再加工纤维的生产加工都属于技术含量低、产业成本低的行业,作坊式的生产最多,许多生产者没有证照、生产环境恶劣,消防安全等存在隐患。

二是由于低收入群体的存在,这种廉价絮用纤维制品具有消费市场。

三是违法行为处理后转移快,“复生”能力强。

四是这样的作坊式生产难以保证稳定生产合格品,其始终是社会的一个隐患。

五是监管责任涉及多部门,对于这类作坊式的企业仅靠质监部门通过质量监督是很难消除隐患的。

2、再加工纤维监管难度越来越大。

再加工纤维的生产和使用与絮用纤维制品关联性很强。再加工纤维的问题是随着“黑心棉”打假工作的深入而逐步显现的。

一是再加工纤维具有被禁止用做填充物制作“黑心棉”的“禁止性”和能够回收利用形成再生资源的“合理性”,具有二重性,整治和规范难度大。目前“黑心棉”的主要问题是其原料为再加工纤维。

二是再加工纤维是被利用过再还原的纤维,其被利用的过程和还原的方法目前都较难控制,尤其是其原料来源复杂,极易出现被媒体炒作、领导关注的问题。这次督查中发现河北省玉田县、香河县出现利用再加工制造弹簧软床垫铺垫物的情况就是此类情况。

三是再加工纤维的生产呈现明显的面广量大的趋势。据估算全国每年再加工纤维的产量在120-160万吨,产值150亿人民币左右。

四是由监管力度大的地方向监管相对薄弱的地区转移,涉及的地区越来越多,监管的难度进一步加大。

五是再加工纤维由于长期产业政策等不明,处理时缺管相关依据,给整治工作带来了难度。

 3.《行政强制法》实施后,在针对絮用纤维制品的执法过程中,专业纤检机构没有采取相应强制措施的权力,给絮用纤维制品的质量监管,尤其是执法力度方面带来了更大的困难。

三、下一步工作建议

1、落实制度加强监督。虽然,全国絮用纤维制品的总体质量状况稳定,但制售“黑心棉”极易死灰复燃,监管形势不容乐观。

一是要加强监督检查的力度,保持高压态势,防止反弹。

二是要继续深入落实现有的并行之有效的制度措施,如集团购买质量监控制度、重点区域质量监管制度、消费警示宣传教育制度等,并逐步发挥长效机制的作用。

2、充分发挥政府的领导组织协调作用,建立协调联动机制。目前,质监及其专业纤检机构对再加工纤维的监管难度日益加大,长期治理必须要依靠当地政府,要促使形成政府牵头,各有关职能部门一起参与的综合治理机制,并要把这种综合治理的整治机制法制化。

3、总局协调工信部、发改委等有关部门,综合考虑回收、再加工纤维的再利用所涉及的产业政策、规范管理、卫生安全、质量保证、环境保护等基本问题。理顺关系,解决目前生产管理混乱、执法依据不足的现实问题。在综合考虑我国纺织、服装产能过剩和由此给我国纤维资源、能源、环境带来的压力两方面的影响,探索出既适应循环经济发展需要,做到“物有所用”,又确保再加工纤维的使用安全,做到“用有所限”。

4、针对《行政强制法》实施后,在絮用纤维制品的执法过程中,专业纤检机构不能采取相应强制措施的问题,建议从质监总局的层面上研究制定相关程序,便于更好地开展纤维制品的质量监管。

 

发布日期:2014-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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