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4月19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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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棉花标准法
(7U•S•C•S1P65)

    1  本法宗旨是确立和推动在国内外商业活动中使用官方制定的棉花标准,防止商业活动中的欺骗行为,以及规定此标准的正确运用等。

    由于本法在美国参议院和众议院召集的国会会议上通过,本法简称为《美国棉花标准法》。(7U.S.C.51.)

    2  在下列情况中,任何人使用依据本法而生效的美国官方棉花标准中未出现的名称、说明或称谓、及其任何体系来表示任何棉花在该标准中或该标准范围之内的等级或其他级别,均为非法:

    (a)在本法生效后的任何商业交易或运输,以及与之相关的行为中;

    (b)在本法生效后的任何商业交易或运输以及与之相关的行为中确定价格或报价的任何发布行为中;

    (c)在为本法生效后的任何商业交易或运输,以及与之相关的行为中进行分级的行为中。

    但是,在此,任何事项均不应妨碍,因善意而非逃避或取代上述标准使用实物样品、或基于私人样品的使用而进行的其他合法交易。

     (7U.S.C.52.)

     3  农业部部长可以根据所提供的令人满意的有证明力的证据向任何人颁发许可证(分级员执照),使其进行棉花定级或其他棉花分级工作,以及根据美国官方棉花标准给棉花定级或棉花其他分级签发证在被许可人(持有执照的分级员)因不胜任、故意、或疏忽而进行不正当的棉花分级,违反本法或其(本法项下之)规章、以及与之有关的任何规定,或将其许可证用于或允许(他人)用于不正当的目的时,农业部部长在给予被许可人合理机会听取其申辩后,可以随时中止或吊销上述许可证。对于悬而未决的调查,农业部部长可以在其认为必要时,无需经听政会而暂时中止许可证的使用。

     (7U.S.C.52)

     4  任何保管棉花、或与棉花有任何经济利益的人,可以将依据农业部部长所定之规章而扦取的该棉花或棉花样品,提交给农业部依据上述规章所指定的官员,由这些官员来确定该棉花或样品的实际等级。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将其样品与为此目的提交的其他样品进行比较。

    包含上述决定的农业部的最终证书,应对美国官员具有约束力,并应在美国法庭上作为商业交易或运输中的棉花、或样品的实际等级、或比较的基本证据而予以接受。

    农业部部长应制定有关提交用于分级的棉花样品的规章制度,除非所有样品被编号,使从事棉花样品分级的分级员无法知晓有关交易的利害关系人。

    (7U.S.C.54)

5

(a)农业部部长应促使收取以下费用:根据本法第3条向分级员颁发许可证之费用、根据本法第4条作出决定之费用、以及根据本法第6条确定标准和出售实物标准复制品之费用,这些收费应与出售样品的实际净收入,和根据本条款所提供服务与标准的成本(包括管理费和监督费)基本持平。

    根据本条款收取的任何费用、过期罚款和出售样品的收入,以及将该资金进行投资所获得的利息收入,都将计入到根据本法提供的服务所发生费用的往来拨款账户上,并且在不受财政年度的限制的情况下,可支付给部长用于承担根据本法和《美国棉花期货法》提供的服务所产生的费用。

    (7U.S.C.15b)

    上述收入资金可以由部长投资到有保险的、有充分担保的和可计利息的账户上的贷方,或由部长自行决定,由财政部部长投资于美国政府债券。

    部长可以通过制定规则明确有关条件,根据此条件,在履行本法授权的服务中,提交或使用的棉花样品应为美国财产,并可以用后出售,收入计入到上述所提及账户的贷方。但是,这些棉花样品将不受1949年的《联邦财产和管理服务法》之规定的制约。

    (40U.S.C.471等等)

    (b)农业部部长根据本条款上述规定所确立的用于代表美国官方棉花标准的实物样品的价格,应尽量接近农业部研究和制作该实物样品所估测的实际费用。(7U.S.C.55.)

    6

    (a)农业部部长被授权不定时地制定棉花分级标准,根据该标准,可以出于商业目的判断或确定棉花的质量或价值。此标准应被视为美国官方棉花标准。

    任何标准、或其变更、或更新,只有在农业部部长制定该标准、或其变更、或更新的命令中所规定的日期或该日期之后方能生效,该生效日期应为上述命令发布之日起一年后。但是,根据《美国棉花期货法》制定的192381日生效的官方棉花标准应与本法的官方棉花标准同时生效,除非本法予以变更或更新。

     根据本法之规定,任何标准、或其变更、或更新,无论何时生效,都将在农业部部长的命令中所规定的日期时效内,同时对《美国棉花期货法》产生法律效力,并取代该法制定的任何不一致的标准。

     无论实物样品将何时代表根据本法制定的美国官方棉花标准,农业部都应根据任何人的请求向其提供上述实物标准的复制品,由此产生的费用,经农业部部长确定,由请求人支付。农业部部长可促使这些实物标准的复制品,通过加盖农业部公章,而证明其合格,并附有购买和使用条件,这包括由农业部的合法授权代表,在其认为为正确使用美国官方棉花标准而有必要进行的检查、没收和交换之规定。

    从出售用于制备这些实物标准复制品而购买的棉花、或因此出售所取得的有关收入、和不适用于上述用途而没收的收入、以及出售这些实物标准复制品的收入,可用于购买为制备实物标准复制品需用的棉花。

    (7U.S.C.56,57)

    (b)农业部部长为下列目的有权与外国棉花协会、棉花交易所以及其他棉花组织签订协议:

    (1)为采纳、使用和遵守世界棉花分级标准;

    (2)为与此有关的纠纷仲裁和纠纷解决;

    (3)根据上述协议制定、分发、检查和保护实物样品或其复制品。

    (7U.S.C.57a)

    7  为了履行本法规定,农业部部长被授权促成对商业交易、或运输中的任何地点之任何棉花,以及根据本法第4条之要求,进行合理分级所确定的棉花,进行包括扦样在内的检验。

(7U.S.C.58.)

    8  任何人有下列行为均为非法:

    (a)以欺骗或欺诈为目的,制造、接收、使用,或占有仿冒或假冒的,根据本法确定的实物样品、或任何实物标准的复制品或其部分的;

    (b)未经农业部部长书面授权,制造、变更、篡改,或以任何形式改变根据本法确定的任何实物样品或任何实物标准的复制品的;

    (c)在农业部部长宣布没收棉花实物样品或棉花实物样品的复制品后,仍展示或使用这些实物样品或其复制品的。

    (7U.S.C.59)

    9  任何人有下列之行为的,将被视为轻微犯罪,根据定罪情况,法院将分别处以其1000美元以下的罚款、或6个月以下的监禁,或同时处以罚款和监禁:

    (a)故意违反本法第2条或第8条之规定的;

    (b)根据本法授权,出于商业交易、或运输、或与之有关之目的,而故意不正当地进行棉花分级、变造或伪造分级证书,以及由于玩忽职守或不正当的履行被许可人的职责,而直接或间接地收受金钱或其他报酬的;

    (c)故意或企图不正当地对根据本法被授权的,就任何商业交易或运输履行其职责的被许可人(持有执照的棉花分级员或扦样员)施加影响的;

    (d)对根据本法所雇佣的任何人,在其履行其职责时进行强行攻击、抵抗、妨碍、干扰,以及不正当地或企图不正当地施加影响的。

    (7U.S.C.60)

    10  为实现本法之目的,农业部部长应根据本法颁布相关的规定,从而进行调查、测试、示范以及公布,这包括调查和确定一些实用方法,以避免重复和不必要的棉花扦样和分级活动。同时,在部长认为必要时,就上述行为可与任何政府部门、机构、任何州、准州、区、领地或其部门、机构或分区、或任何人开展合作。(7U.S.C.61.)

    II  在本法中所使用的下列词语,将有如下含义:

    (a)无论用于单数或复数,""应包括个人、合伙组织、公司或享有连带或共同利益的两个或更多的人;

    (b)"商业"应指任何州、或哥伦比亚特区,与其以外的任何地方之间,同一州、或哥伦比亚特区内两地之间,或通过该州和哥伦比亚特区以外的、或哥伦比亚区内的任何地方而进行的商业活动;

    (c)"棉花"系指在美国大陆生产的,包括棉短绒在内的各品种之棉花。

    在解释和执行本法规定时,代表或受雇于任何人的任何代理人、高级职员或其他人,在其任职范围内作为、不作为或不履行之行为,均应被视为该人以及这些人员的共同作为、不作为或不履行之行为。

    (7U.S.C.62,63.)

    12  部长在此被授权,在不另行拨款的情况下,可从国库拨出一笔款项,必要时用于实施本法之规定;农业部部长还被授权,在此笔拨款限度内,在不与现行法律相抵触的情况下,有权对一些官员和雇员进行任命、罢免或确定报酬;同时支付购买棉花样品、哥伦比亚特区以外的租金,以及在哥伦比业特区和其他地方执行本法所需的印刷、电报、电话、法律书籍、参考书、期刊、家具、文具、办公设备、差旅以及其它用品和费用开支。(7U.S.C.64)

    13  如果本法的任何规定、或针对任何人、或任何情形的该规定具体适用失效,本法其余规定的有效性和针对其它人或其它情形的其余规定的适用将不因此而受到影响。(7U.S.C.65)

    14  本法将于192381日起生效。

    :联合决议

发布日期:2014-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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