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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7年棉花统计和估测法(7U.S.C.471-476)

 第1条 本法授权农业部长收集和公布棉花品级和纤维长度的统计数字。

   由于本法在美国参议院和众议院召集的国会会议上通过,农业部部长则被授权并被指派,每年在其公布的日期就库存棉花品级和棉花纤维长度进行收集,并公布统计数字和估测数字,这包括每年81日在美国大陆的仓库中以及各种性质的其他机构中滞销棉花的情况;每年作出此公布后,部长自行决定,不定时地公布其对本年度棉作物的棉花品级和纤维长度的估测:但是,对每一棉花年度估测情况的公布不应少于3次。在任何公布的统计数字或估测的数字中,从公布统计数字之日起的棉花可以被确认为是根据已修订的1916811目的《美国棉花期货法》之规定的,按照期货交付棉花销售合同可提供的棉花,并应区别于那些根据上述修订的期货法的规定不可提供的棉花予以表述。(7U.S.C.471.)

    2  任何一个单独的机构根据本法之规定所提供的信息,均应被视为严格保密并仅用于统计之目的的。

根据本法之规定,未经农业部部长的书面授权,任何农业部雇员如果将其因受雇而拥有的信息予以公布或传播,均将构成轻微犯罪,法院则根据定罪情况,将处以300美元以上、1000美元以下的罚款,或处以不超过一年的监禁,或同时处以罚款和监禁。

(7U.S.C.472.)

     3  任何棉花仓库、棉花轧花厂、棉纺厂、或储存棉花的其他地方或机构(无论是公司、商行、有限合伙还是个人形式经营) 的每一业主、厂长、会计、秘书、董事、或其他高级职员、或代理人,以及任何棉花的所有人、或持有人、及其代理人和代表,在农业部部长、或任何特别代理人、或由部长指派的农业部其他雇员的要求下,均有义务完整而正确地提供其所知晓约有关现有棉花的品级和纤维长度的全部信息。

     同时,根据农业部代理人或雇员的要求,上款所述之人员应允许其对现有的全部棉花进行检查,并扦样分级。

    农业部部长对上述信息的要求,可以采取书面提出或派代表提出的方式。若以书面方式提出,应以挂号邮件或保证邮件的形式送达,并且邮局的挂号收据或保证收据可视为该要求的证明。

    任何棉花仓库、棉花轧花厂、棉纺厂、或储存棉花的其他地方或机构的任何业主、厂长、会计、秘书、董事、或其他高级职员、或代理人,以及任何棉花的所有人或持有人、及其代理人和代表,如果在上述情况下拒绝提供或故意不提供本法规定的任何信息,或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拒绝农业部代理人或雇员对任何机构中的库存棉花、或任何所有人、或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或代表手中的棉花进行检查或分级,均构成轻微犯罪,且视定罪情况,将被处以300美元以上、1000美元以下的罚款。

    (7U.S.C.473.)

    :史密斯-道西修正案

发布日期:2014-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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