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类棉花质量公证检验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经营类棉花质量公证检验工作,规范工作程序,保证工作质量,中国纤维质量监测中心(以下简称“中纤中心”)根据《棉花质量公证检验实施暂行办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参与经营类棉花质量公证检验的相关单位应当遵守本规程。
第三条 经营类棉花质量公证检验包括棉花企业加工产地原棉公证检验和纺织企业到厂原棉公证检验。
棉花企业加工产地原棉公证检验(以下简称“产地棉公检”)是对指棉花加工企业加工的成包棉花(以下简称“产地棉”)进行的公证检验(以下简称“公检”)。
纺织企业到厂原棉公证检验(以下简称“到厂棉公检”)是指对纺织企业采购到厂且尚未结算的棉花(以下简称“到厂棉”)进行的公检。
第四条 产地棉公检包括抽样工作和实验室品质检验工作,其中抽样工作由参与公检的棉花加工企业(以下简称“加工企业”)负责,实验室品质检验工作由承检机构(公检实验室)负责。
到厂棉公检包括重量检验、抽样等现场工作和实验室品质检验工作。同一纺织企业到厂棉公检现场和实验室工作由同一承检机构负责。
第五条 产地棉公检适用于当年度(当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生产、加工的棉花,且报验棉花包装应符合GB 6975-2013《棉花包装》规定的I型棉包要求。
第二章 申报与报验
第六条 加工企业和纺织企业参与棉花公检,应依照中纤中心规定申报的程序和方法,向所在地承检机构提交相关材料。
第七条 承检机构对申报材料信息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无误的材料报送中纤中心。
对当年度已实施公检,且证书在有效期内的棉花,不再受理经营类棉花质量公检。
第八条 加工企业申报产地棉公检后,承检机构联系加工企业接收报验批样品。
第九条 纺织企业提交《经营类棉花公证检验申请表》(附件1)进行到厂棉报验后,承检机构审核确认,并将报验信息录入全国棉花质量信息管理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
第十条 承检机构收到中纤中心通知后,1个工作日内与纺织企业进行业务衔接,并确定以下内容:
(一)棉包到厂时间;
(二)检验开始时间;
(三)无其它影响公检开展的因素。
第十一条 承检机构到纺织企业开展公检前,应根据相关信息预先打印样品条码。
样品条码共18位,应按以下规则编制:前8位为纺织企业公检代码,9、10两位为年度代码,11~14位为流水批号,15~18位为流水包号,其中纺织企业公检代码为6位承检机构代码+2位流水编号。
第三章 产地棉抽样、样品核查与交接
第十二条 加工企业应对其生产的棉包按照检验批逐包抽样。检验批是指同一籽棉大垛、同一天、同一条生产线加工的棉花。
第十三条 加工企业应对所取样品真实性负责,指定专人负责样品抽取,抽样人员应经过培训,熟悉抽样程序。
棉包条码信息管理系统中记录的每班次抽样人员信息应与实际相符。
第十四条 加工企业应自动打印出棉花的初始信息条码卡。条码卡内容包括加工单位名称、加工单位代码、棉包毛重、净重、在线回潮率、生产日期和样品条码等。
第十五条 在棉花加工成包后、称重前,抽样人员在棉包两侧抽样口分别抽取等量棉花组成一份样品(长260mm、宽105mm或124mm,重量控制在125g~150g范围内)。
抽样时注意保持自动切割样品的尺寸和形状不变。
第十六条 抽样人员将标有承检机构使用的一联条码卡撕下,夹入对应棉包样品两层中间。
将样品沿纵向卷紧后逐一装入塑料包装小袋,再装入样品袋中。
第十七条 抽样人员按检验批将所抽样品装入样品袋。每个样品袋内的样品必须属于同一个检验批,不得混入其他检验批的样品。样品交接前样品袋按检验批集中存放。
样品袋中需放入填写检验批号、样品数量和包装袋编号的《经营类棉花质量公证检验样品卡》(附件2,以下简称“样品卡”)。样品袋由公检实验室负责提供,应为棉质材料,印有“棉花质量公证检验专用样品袋”字样、包装袋编号等。
第十八条 抽样人员在每个检验批样品抽取工作完成后,应填写《棉花质量公证检验样品交接单》(附件3,以下简称“交接单”)。交接单一式两份,分别由承检机构和加工企业留存。样品交接单内容应与加工企业生产实际情况相符。
第十九条 棉花加工企业在加工旺季应每天向承检机构通报加工和抽样数量情况,承检机构与加工企业原则上每天交接上一个工作日的样品;加工淡季由承检机构与加工企业协商确定样品交接频率。
第二十条 承检机构应派遣专人到加工企业进行样品交接与验收。
加工企业与承检机构应当按交接单、检验批逐个核对样品袋数,确认无误后进行交接,同一检验批的样品应一次完成交接。
第二十一条 承检机构应对样品进行核查。核查项目包括:每个样品中是否夹有条码卡,条码卡打印是否正确,样品重量、形态是否符合要求,样品交接单和样品卡填写是否规范、真实、准确,人员签字是否完整,检验批是否有混装现象。对不符合公检要求的样品,承检机构应指明不符合事项,并经加工企业确认后,不予接收。
棉花感官检验人员按每个检验批3%~5%的比率现场核查样品和实物能否对应,并填写《棉花公证检验样品真实性核查记录表》(附件4,以下简称“核查记录表”)。核查过程应以照片或视频的方式进行记录。对样品和实物有不对应的,相应批次不予接收,并记录该企业信用状况。
对通过核查的样品,加工企业和承检机构在交接单上签字确认。
第二十二条 交接单、核查记录表以及现场核查照片或视频资料由承检机构保存2年备查。
第二十三条 承检机构负责交接样品的运输。承检机构在样品运输中,应保证样品外观形态不受破坏,防止样品雨淋、污染和丢失等,同时保证运输时效。
承检机构在样品运输过程中,应采取必要防护措施,防止混入异性纤维。
第四章 到厂棉现场检验
第二十四条 承检机构开展到厂棉现场检验,独立完成各项工作,纺织企业和供方可派代表到场,但不能干扰和影响检验工作。
到厂棉现场检验包括清点件数、棉批毛重测试、棉包皮重测试、回潮率检验、抽取含杂率和品质检验样品、填写现场检验文书和样品交接等。
第二十五条 承检机构按批清点棉包数量,现场实际检验包数与报验包数不一致的,应记录在棉花衡重原始记录备注栏内,并由纺织企业签字确认。
第二十六条 承检机构进行重量检验前应当确认所用的衡器、天平和台秤等称重器具在计量检定周期内,且精度和状态符合检验要求。
承检机构在检验中发现称重器具异常时应立即停止检验,并通知纺织企业处理。
第二十七条 承检机构应对所有棉包进行称重,称重方式可采取逐包称重、多包称重或整车过磅。同一批次棉花称重应当在同日内完成,测试结果记录于棉花衡重检验单。
采用逐包称重或多包称重的,称量时应尽量接近衡器最大量值,称量读数须与衡器精度一致。使用电子秤的,必须由承检机构在场监磅。其他需要执磅的重量衡器必须由承检机构执磅,不得监磅。不得在棉垛上称重。
采用整车过磅的,纺织企业负责对地磅进行校验,并确保其称量误差在允差范围内。承检机构必须在场监磅,并将电脑打印的称重单粘贴在该批到厂棉重量检验文书上。
磅前抽样的,应将所抽取棉样重量计入该批毛重。
第二十八条 承检机构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按批随机选取有代表性的棉包,开包称取包装物重量,计算总皮重。
用于皮重测试棉花包装应完整且与批次内其它棉包包装一致。
第二十九条 承检机构应按照国家标准,开展回潮率检验。同批次棉花回潮率检验与称重应当同步完成。遇有天气状况可能影响检验结果的,应暂停检验。
承检机构应在整批范围内随机选取进行回潮率检验棉包,做好检验结果记录,记录应同时包括相应的测试棉包包号。
回潮率测试仪器应经检定合格,并在检定周期内使用。承检机构使用针插式快速检测设备测试回潮率时,语音播报功能应处于打开状态。
第三十条 承检机构按不低于整批棉包的30%随机抽取品质检验样品。如果纺织企业要求低于整批棉包的30%进行抽样的,纺织企业应签字确认,并承诺不申请复检。
承检机构抽取的品质检验样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大容量棉纤维物理性能测试仪(HVI)检验要求,原则上应在棉包切割刀口处抽样,无法在切割刀口处抽样的,可以采用开包方式抽样。禁止多次少量抽样形成一个样品。
承检机构将每个样品中间夹入样品条码卡,逐一装入样品包装小袋,同时使用记号笔在对应棉包包装物上注明条码卡的流水包号。
第三十一条 承检机构样品抽取完毕后,集中装入品质检验样品袋,放入填写批号、样品数量和包装袋编号的样品卡。
每个样品袋内的样品必须属于同一批次,不得混批装袋。
每个批次抽样工作完成后,应填写交接单。交接单一式两份,由承检机构和纺织企业分别留存。交接单内容必须与实际情况相符。
第三十二条 承检机构进行杂质检验样品抽取,应按照《棉花公证检验含杂率检验技术规范》执行。
第三十三条 承检机构或交易双方认为需要交易双方书面认可现场检验结果的,可由交易双方在现场检验文书备注栏内签字认可。纺织企业负责通知棉花供方现场检验开始时间,届时棉花供方没有到场的,视同认可现场检验过程。
纺织企业、棉花供方不得干扰和影响承检机构现场检验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五章 实验室检验
第三十四条 在棉花样品到达公检实验室后,承检机构应按批整理验收,检查批次、样品重量、样品数量、样品形态是否符合检验要求、样品与条码卡是否一一对应。
第三十五条 承检机构按照《棉花质量公证检验实验室检验工作规程》进行品质检验。
第三十六条 承检机构按照《棉花公证检验含杂率检验技术规范》进行含杂率检验。
第三十七条 品质检验留样、含杂率检验余样应妥善保存,保存期不少于30天。
产地棉留样用于监督抽验、复检和上级机构检查,保存期满后,退回加工企业,退样应有记录。
到厂棉留样保存期满应及时退回至纺织企业,退样应有记录。
第六章 数据管理与出证
第三十八条 承检机构按照《棉花质量公证检验实验室检验工作规程》对产地棉公检数据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九条 承检机构通过信息平台到厂棉模块维护纺织企业信息、录入到厂棉公检重量检验数据,集合管理品质检验数据,数据合并审核后出证。
第四十条 承检机构在到厂棉公检后,出具《经营类棉花公证检验证书》,证书一式二份,分别寄送至交易双方,不得由交易一方代转。
第四十一条 承检机构应在保证检验质量情况下提高检验效率,除因不可抗因素外,原则上产地棉公检,应自样品交接完成5日内完成数据上报和出证;到厂棉公检,应当自现场检验开始7日内完成数据上报和出证。超过上述期限,承检机构应及时向中纤中心说明超期原因。
第四十二条 承检机构上报数据前,必须对检验结果进行审核。经审核发现,已上报数据有误需要修改的,应提交数据修改申请并加盖单位印章,通过电子邮件或传真上报中纤中心;已经出证的,应收回证书后换发新的证书。
第七章 复 检
第四十三条 产地棉公检可复检项目包括轧工质量、颜色级、长度、马克隆值、断裂比强度和长度整齐度指数等。
到厂棉公检可复检项目包括公定重量、轧工质量、颜色级(品级)、长度、马克隆值、断裂比强度和长度整齐度指数等。
第四十四条 交易双方对公检结果有异议的,应自收到公检证书5日内向中纤中心提出复检申请。逾期提出复检申请的,不予受理。
第四十五条 中纤中心受理复检申请后,指定承检机构进行复检。
复检申请方应向复检机构预缴复检费用。复检费用参照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相关公检经费标准执行。
复检申请方承担配合复检所发生的搬倒及复包等费用。
第四十六条 对加工企业和纺织企业提出的复检由复检机构对留样进行,不再重新抽样。
对加工企业和纺织企业交易另一方提出的复检,可对留样进行,也可向复检机构申请重新抽样。
重新抽样由复检机构在复检申请方协助下进行,抽样棉包数量应不低于原验时抽样数量。复检申请方可在现场监督复检过程,未派代表到达复检现场的,视同认可复检程序。
第四十七条 复检结果与原公检结果相比,轧工质量逐样相符率80.0%及以上、颜色级(品级)逐样相符率80.0%及以上、平均长度值之差不超过0.5mm、主体马克隆值级一致、断裂比强度平均值之差不超过1.2cN/tex、长度整齐度指数平均值之差不超过1.0%、公定重量之差不超过原验结果的1.0%,则判定复检结果与原公检结果相符,否则判定为不相符。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规程由中纤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规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原中国纤维检验局《纺织企业到厂原棉公证检验工作规程(暂行)》(中纤局检一发〔2018〕16号)、《棉花质量仪器化公证检验加工企业抽样管理办法》(中纤局检一发〔2013〕119号附件2)同时废止。
附件:1. 经营类棉花公证检验申请表
2. 经营类棉花质量公证检验样品卡
3. 棉花质量公证检验样品交接单
4. 棉花公证检验样品真实性核查记录表
附件1
经营类棉花公证检验申请表
纺织企业名称: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批号
(厂批) |
件数
(包) |
重量(吨) |
棉花类型 |
包装方式 |
供方企业名称 |
供方
联系人 |
供方联系电话 |
供方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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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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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企业(盖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件2
经营类棉花质量公证检验样品卡
(卡号: )
批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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棉花加工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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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检实验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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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袋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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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品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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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抽样单位抽样人员: 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3
棉花质量公证检验样品交接单
编号: 检验类型:
公检实验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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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样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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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样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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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批号 |
加工企业 |
包装袋编号 |
样品只数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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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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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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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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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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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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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样单位抽样人员: 公检实验室样品管理员:
交接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交接地点:
附件4
棉花公证检验样品真实性核查记录表
核查日期: 年 月 日
检验批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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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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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比率 |
|
核查包数 |
|
包号 |
样品与实物是否相符 |
包号 |
样品与实物是否相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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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批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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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数 |
|
核查比率 |
|
核查包数 |
|
包号 |
样品与实物是否相符 |
包号 |
样品与实物是否相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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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检机构核查人员:
企业承诺:
企业负责人(签字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