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棉花生产加工过程质量监测工作规程(暂行)(2022年12月9日)

 

棉花生产加工过程质量监测

工作规程(暂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落实国家关于棉花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促进棉花产业高质量发展,规范棉花生产加工过程质量监测程序,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纤维质量监测机构(以下简称“监测机构”)对棉花生产加工过程实施质量监测时,应当遵守本规程。

棉花生产加工过程质量监测(以下简称“棉花过程监测”)是指监测机构依据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对监测计划内的品种、种植、采摘、收购、加工等一系列环节中质量状况因素的监测及其相关活动。

第三条  中国纤维质量监测中心(以下简称“中纤中心”)负责组织实施棉花过程监测工作,承担质量监测任务的监测机构负责在本辖区开展具体监测工作。

第四条  棉花过程监测坚持统一组织、全面覆盖、统一报名、自愿参与、统一要求、分层落实的工作原则。

第五条  中纤中心与监测机构共同投入棉花过程监测实施费用,鼓励监测机构按照相应额度配套,实现共投共测。

第二章  监测计划

 

第六条  中纤中心在每个年度开展棉花过程监测前,结合当年度经费安排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监测计划。

第七条  中纤中心确定监测计划后,组织棉花过程监测报名工作。

第八条  监测机构开展棉花过程监测报名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选择能够区分不同区域不同品种进行单独采摘交售、分垛分级加工管理的企业。

(二)优先选择种植有农业部门优良棉种补贴或推荐棉花品种的企业。

(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辖区内原则上优先选择集种植、采摘(机采棉模)、收购、加工一条龙的棉花加工企业或棉种企业,监测品种在当地的种植面积应达万亩以上。

(四)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辖区内原则上优先选择主栽品种达到一半以上且参与目标价格与质量补贴试点的团场企业或棉种企业,监测品种在当地的种植面积应达万亩以上。

第九条  满足报名条件且有参与意愿的监测机构向中纤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中纤中心按规定程序审议确定后,统一形成棉花过程监测工作实施方案,明确监测机构承担的本年度监测工作任务。

 

第三章  监测内容与方法

 

第十条  监测机构对区域内棉花种植管理环节开展监测,应以一个灌溉系统(泵房)为单位,以条田为单元,一个条田确保品种单一。监测内容包括:播种时间、种植品种、种植密度、水肥管理、打顶、病虫害、脱叶、采摘等,并对气候和交售情况进行监测。

第十一条  监测机构以同一个籽棉大垛或棉模为单位,对棉花收购、加工等过程进行监测。

监测机构进行收购过程监测主要包括:查验籽棉交售票据和籽棉交售系统数据,确定主栽品种和棉花种植者身份与种植环节监测相一致,查验“一试五定”检验记录等。

监测机构进行加工过程监测主要包括:对籽棉大垛进行质量监测,对加工工艺相关的籽棉清理道数、籽棉设备型号、皮棉清理道数、皮棉设备型号、轧花机型号、轧花机车速和生产线皮棉台时产量等进行监测。

第十二条  监测机构在大垛(棉模)、籽棉清理后锯齿轧花前、锯齿轧花后皮棉清理前、气流皮清后锯齿皮清前共4个点位对棉花进行取样,对于多个品种混合堆垛的不取样。取样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大垛(棉模)取样

大垛取样的,10t及以下大垛抽6个样品;10t以上、50t及以下大垛抽10个样品;50t以上100t及以下大垛抽14个样品;100t以上200t及以下大垛抽18个样品;200t以上大垛抽22个样品。每个样品不少于1.5kg

棉模取样的,2.5t左右棉模抽3个样品;8t左右棉模抽6个样品。每个样品不少于1.5kg

(二)籽棉清理后锯齿轧花前、锯齿轧花后皮棉清理前和气流皮清后锯齿皮清前取样

籽棉清理后锯齿轧花前、锯齿轧花后皮棉清理前和气流皮清后锯齿皮清前3个取样点同时取样。

3个取样点的取样数量与大垛(棉模)取样数量相同,即大垛取样的,10t及以下大垛抽6个样品,以此类推,200t以上大垛抽22个样品;棉摸取样的,2.5t左右棉模抽3个样品,8t左右棉模抽6个样品。

籽棉清理后锯齿轧花前取样时每个样品不少于1.5kg;锯齿轧花后皮棉清理前和气流皮清后锯齿皮清前取样时每个样品不少于500g

第十三条  监测机构对大垛(棉模)、籽棉清理后锯齿轧花前2个籽棉取样点位取得的样品应进行试轧,形成HVI检验用样品。

第十四条  监测机构对籽棉大垛和加工过程抽取的每个样品,按照15位代码进行检验样品编码。1-7位为大垛编号(棉模编号),8位为取样环节(1为大垛取样,2为籽清后轧花前取样,3为轧花后皮清前取样,4为气流皮清后锯齿皮清前取样),9位采摘方式(1为手摘,2为机采),10-11位为品种,12-14位为样品流水号,15位为样品三等分后的样品号。

第十五条 监测机构取样后,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进行实验室HVI全项质量指标检验。检验要求参照公证检验工作流程和样品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检验时将抽取的每个棉花样品分成三份分别检验,形成3个原始结果和1个平均测试结果。检验完毕后将样品定期退还相关企业。

 

第四章  监测数据采集与处理

 

第十六条  监测机构通过“棉花质量监测信息管理系统”和“棉花监测助手小程序”采集棉花过程监测信息,监测账号由中纤中心统一建立并发放。

第十七条  监测机构组织相关棉花种植者对棉花种植管理环节进行信息记录与信息上传,组织相关棉花企业对棉花收购加工环节进行信息记录与信息上传,做到实时监测、实时记录、实时上传。

第十八条  监测机构对棉花种植者和棉花企业上传的监测信息进行管理和审核,对录入信息有错误、不及时、不规范,发现后应立即督促整改。

第十九条  监测机构应将监测的成包皮棉追溯至相关棉花种植者,填写相关棉花包号段信息,实现棉花过程监测全程可追溯。

第二十条  监测机构对收购加工环节所取样品进行HVI检验后的数据进行采集,将检验结果以txt文本形式导入“棉花质量监测信息管理系统”,并根据皮棉包号提取相对应的公证检验结果。

第二十一条  监测机构根据监测数据结果进行统计分析,形成一地区一报告。分析报告应对监测的地块、企业进行行为分析与结果分析,形成有针对性的分析报告。其中,行为分析包括对棉花品种、种植、采摘、收购、加工等过程中监测的数据分析;结果分析包括对监测中检验数据、公检数据以及数据之间的比对分析。监测机构可向监测企业及有关农户反馈监测分析报告。报经中纤中心同意后,监测机构可向当地政府、相关行业部门反馈监测分析报告。

第二十二条  中纤中心对棉花过程监测进行汇总分析,结合棉花过程监测数据,分析监测各区域棉花质量、监测品种的纤维品质综合表现、棉花加工工艺对棉花质量的影响等,形成分析报告(白皮书),并及时向相关部门进行报送,为农业生产、棉花收购加工和棉花高质量发展提供参考。

第二十三条  监测机构应妥善保管所有监测资料。

 

第五章    

 

第二十四条  监测机构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根据本规程相关规定制定具体的监测工作实施方案。

第二十五条  中纤中心按有关规定对棉花过程监测执行情况开展检查。

第二十六条  各级纤维质量监测机构在辖区内自行组织的棉花过程监测工作,可参照本规程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程由中纤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日期:2024-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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