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棉纤维公证检验工作质量考核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非棉纤维公证检验工作质量和项目绩效管理,提高公证检验工作水平,根据《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国家棉花等纤维公证检验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国纤维质量监测中心(以下简称中纤中心)“三定”职责等规定,结合非棉纤维公证检验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桑蚕干茧、生丝、绵羊毛、山羊原绒、分梳山羊绒、麻类纤维等非棉纤维公证检验工作质量考核。
第三条 工作质量考核指中纤中心对承担非棉纤维公证检验工作的纤维质量监测(纤维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工作综合完成情况和效果的考核,主要形式包括工作质量检查、公证检验监督和监督抽验。
工作质量考核坚持客观公正、科学管理、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四条 工作质量考核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五条 工作质量检查指中纤中心采用“双随机”方式组织实施的检查,年度检查覆盖率不少于当年度承检机构数量的50%。主要内容包括:检验计划完成率、制度和规程执行率、公证检验效果、服务满意度、监督检查问题整改情况、专项检查等六个部分(详见附件)。
第六条 检验计划完成率指在规定时间节点实际检验量与年度计划考核标准的比率。考核时间节点分别为每年8月31日和12月31日。8月31日考核标准为年度计划的50%,12月31日考核标准为年度计划的100%。
第七条 制度和规程执行率指承检机构执行非棉纤维公证检验有关实施办法、工作规程等制度规定的规范性和符合度。按照承检机构执行相关制度和规程过程中出现一般性差错的数量和影响程度进行考核,分为5档。
第八条 公证检验效果指承检机构实施公证检验所发挥的作用和效果情况。按照承检机构积极作用发挥方面和程度进行考核,分为4档。主要包括:公证检验证书交易结价、促进工艺改进、企业内部质量控制、服务产业政策制定方面的基础作用,以及科研标准创新、服务品牌建设等方面的延伸作用。
第九条 服务满意度指公证检验服务对象对承检机构提供服务的满意程度情况。按照调查对象数量和调查项目的综合统计结果进行考核,分为5档。主要包括:检验行为规范性、检验结果准确性、公证检验证书信息完整性与及时性,以及服务态度、廉洁自律等方面。
第十条 监督检查问题整改情况指承检机构针对检查和监督中存在问题组织实施整改方面的情况。按照实际整改情况和效果进行考核,分为5档。
第十一条 专项检查指针对检查或监督过程中出现普遍性、突出性、重大性问题组织实施的检查。按照专项检查结果进行考核,分为4档。
第十二条 公证检验监督指市场监管总局对公证检验行为的合规性、公证检验证书的有效性、承检机构技术能力的符合性等方面的监督;以及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据《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和市场监管总局的安排部署,在本行政区域内有针对性地开展的公证检验监督工作。按照承检机构执行标准、检验规程和相关制度过程中出现一般性差错的数量和影响程度进行考核,分为5档(详见附件)。
第十三条 监督抽验指市场监管总局或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对承检机构非棉纤维公证检验证书和公证检验标志是否与实物相符,质量公证检验是否客观、公正、及时的检查。主要根据承检机构原验结果与监督抽验结果的相符率进行评分(详见附件)。
第十四条 工作质量检查及评价实施步骤:
(一)发布通知。中纤中心每年年初发布年度工作质量考核通知和组织实施方案,确定检查对象和范围,并就当年重点检查内容和要求予以说明。
(二)实施检查。在非棉纤维公证检验集中检验阶段,组织考核工作组采取现场检查方式进行。如遇特殊情况,可采取调取资料集中审查等方式进行。考核工作组成员从非棉纤维质量公证检验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三)综合评价。考核工作组根据检查结果,统计汇总承检机构各项考核内容的情况,计算考核得分,提出相关意见建议,形成工作质量检查报告。
(四)结果认定。考核工作组将工作质量检查报告报送中纤中心审定后予以确认。
(五)整改处理。中纤中心将考核结果通报相关承检机构,同时提出整改和处理意见。
第十五条 按照市场监管总局相关要求,组织实施公证检验监督和监督抽验。中纤中心根据监督和抽验结果,依据本办法第十四条(三)和(四)款进行评价、认定。
第十六条 工作质量考核结果采用因素法进行综合评分。工作质量考核满分为100分。其中:工作质量检查满分为60分,公证检验监督满分为25分,监督抽验满分为15分。
第十七条 承检机构在一个考核年度内未接受工作质量检查,应根据相关要求进行自查,并上报自查情况报告,中纤中心综合相关情况进行评分;未接受公证检验监督、监督抽验和专项检查的,该项不扣分。
承检机构在同一检查时段内(一般为6个月,下同)已接受公证检验监督的一般不再安排工作质量检查,考核结果依据公证检验监督结论进行评分;非同一检查时段内接受公证检验监督和工作质量检查的,按照实际情况分别评分。
第十八条 综合评分作为工作质量管理的重要依据。
(一)综合评分≥90分的,表示公证检验工作质量满足要求,应对具体问题予以预防和纠正,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二)综合评分≥80分且<90分的,针对问题进行自查,并于收到考核结果通报10日内报送自查报告。
(三)综合评分≥70分且<80分的,予以警示通报,并相应调减本年度公证检验计划。针对问题进行认真整改,并于收到考核结果通报15日内报送整改报告及结果。
(四)综合评分≥60分且<70分的,予以通报批评,并相应调减本年度和下年度公证检验计划。针对问题进行认真整改,并于收到考核结果通报20日内报送整改报告及结果。
(五)综合评分<60分的,暂停公证检验资格。针对问题进行认真整改,整改完成后报告中纤中心,中纤中心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核查验收,验收通过后,再行恢复公证检验资格。
第十九条 根据年度工作质量考核综合评分确定工作质量考核系数。综合评分90.0分及以上的,工作质量考核系数为1.0;综合评分每降低10分,工作质量考核系数降低0.1,不足10分,不降低考核系数。
工作质量考核系数是非棉纤维公证检验经费分配的重要因素。每年1月31日前,承检机构的工作质量考核系数随经费测算方案一并报市场监管总局审核确定。
第二十条 工作质量考核过程中,承检机构发生以下行为中任意一项,当年工作质量考核综合评分为0、工作质量考核系数为0。
(一)不执行国家标准及其检验方法、技术规范或者时间要求;
(二)公证检验样品未按规定进行现场抽取,来源无法证实;
(三)主观故意编造或销毁原始记录;
(四)出具的公证检验证书不真实、不客观;
(五)违反相关规定收取公证检验费用;
(六)其他严重影响公证检验公正性的检验行为。
第二十一条 针对工作质量检查、公证检验监督和监督抽验中发现的普遍性、突出性、重大性问题,中纤中心及时组织进行专项检查。
第二十二条 对考核中发现承检机构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据《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对在考核中瞒报、谎报情况的,根据组织管理权限向承检机构以及承检机构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情况,并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纤中心监测二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原《非棉纤维公证检验工作质量考核办法》(中纤局综发〔2009〕68号)、《中纤局关于调整非棉纤维公证检验工作质量考核办法有关规定的通知》(中纤局检二函〔2015〕151号)同时废止。
附件:非棉纤维公证检验工作质量考核综合评价标准
附件
非棉纤维公证检验工作质量考核综合评价标准
考核类型 |
综合分值(分) |
考核项目 |
分项标准(分) |
考核标准 |
评分(分) |
工作质量检查
|
60
|
检验计划
完成率 |
10 |
检验计划完成情况(超计划完成不加分) |
分项分值×检验计划完成率 |
制度和规程执行率 |
25 |
制度执行规范,一般性差错1项以内(同类型差错多次按1项计,下同),且无一票否决项 |
25~24 |
||
制度执行较规范,一般性差错3项以内(同类型差错多次按1项计,下同),且无一票否决项 |
23~22 |
||||
制度执行一般,一般性差错5项以内,且无一票否决项 |
21~19 |
||||
制度执行较差,一般性差错8项以内,且无一票否决项 |
18~15 |
||||
制度执行差,一般性差错9项及以上,且无一票否决项 |
15~0 |
||||
存在一票否决项 |
0 |
||||
公证检验
效果 |
10 |
公证检验作用发挥较强(4项基础作用+延伸作用) |
10~9 |
||
公证检验作用发挥良好(4项基础作用) |
8 |
||||
公证检验作用发挥一般(3项基础作用) |
6 |
||||
公证检验作用发挥较差(2项基础作用及以下) |
4~0 |
||||
服务满意度 |
10 |
调查满意度≥90.0%(调查对象数量和项目综合计算得出,下同) |
10 |
||
调查满意度≥85.0% |
8 |
||||
调查满意度≥80.0% |
6 |
||||
调查满意度≥70.0% |
4 |
||||
调查满意度<70.0%,且证据确凿 |
0 |
||||
监督检查问题整改情况 |
3 |
无问题需要整改 |
3 |
||
及时制定整改方案,逐项明确整改措施、整改时限和责任人,建立整改台账,整改效果良好 |
3 |
||||
及时制定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限,整改效果较好 |
2 |
||||
制定整改方案,整改效果一般 |
1 |
||||
未实施整改 |
0 |
||||
专项检查 |
2 |
未实施或检查结果好 |
2 |
||
检查结果相符程度一般 |
1 |
||||
检查结果相符程度差 |
0 |
||||
公证检验监督 |
25 |
/ |
/ |
执行规范,工作有效、能力符合的,一般性差错1项以内(同类型差错多次按1项计,下同),且无一票否决项 |
25~24 |
执行较规范,工作有效、能力符合的,一般性差错3项以内(同类型差错多次按1项计,下同),且无一票否决项 |
23~22 |
||||
执行一般,工作较有效、能力符合的,一般性差错5项以内,且无一票否决项 |
21~19 |
||||
执行较差,工作有效性不明显、能力符合的,一般性差错8项以内,且无一票否决项 |
18~15 |
||||
执行差,工作无效、能力不符的,一般性差错9项及以上 |
15~0 |
||||
存在一票否决项 |
0 |
||||
监督抽验 |
15 |
/ |
/ |
监督抽验相符性情况 |
分项分值×相符率 |
说明 |
一票否决项为本办法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