棉花质量公证检验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棉花质量公证检验(以下简称“棉花公检”)制度,维护棉花统一市场,促进棉花产业高质量发展,保障棉花质量安全,中国纤维质量监测中心(以下简称“中纤中心”)根据《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家棉花等纤维公证检验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锯齿加工细绒棉公证检验的实施,参与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棉花公检是指承担棉花公检任务的纤维质量监测(纤维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对棉花的质量、数量进行检验并出具公证检验(以下简称“公检”)证书的活动。
棉花公检内容包括抽取检验样品(以下简称“抽样”)、重量检验和品质检验。
第四条 棉花公检遵循统一检验标准、统一技术规范、统一工作质量考核、统一经费核算、统一检验证书的原则。
第五条 中纤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全国棉花公检工作。
地方各级承检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棉花公检工作。具体实施品质检验工作的承检机构称为公检实验室,具体实施抽样和重量检验工作的承检机构称为在库机构。
第二章 公检类型
第六条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国家相关政策要求、棉花产业发展需求,设定和调整棉花公检类型。
第七条 中央储备棉质量公检(以下简称“央储棉公检”)是指对中央储备棉花(以下简称“央储棉”)进行的公检。
第八条 期货交割棉质量公检(以下简称“期货棉公检”)是指对棉花加工企业按照棉花国家标准生产、并向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郑商所”)申请注册期货标准仓单的锯齿加工细绒棉(以下简称“期货棉”)进行的公检。
第九条 监管类棉花质量公检包括监管棉质量公检和自用棉质量公检。
监管棉质量公检(以下简称“监管棉公检”)是指对涉棉企业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求或业务需要向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以下简称“交易市场”)提出申请并纳入规范监管的棉花(以下简称“监管棉”)进行的公检。
自用棉质量公检(以下简称“自用棉公检”)是指对实施监管棉公检区域内与纺织企业同属一个企业法人或者具有法律租赁关系的棉花加工企业加工的用于该纺织企业纺纱的棉花(以下简称“自用棉”)进行的公检。
第十条 经营类棉花质量公证检验包括棉花企业加工产地原棉公检和纺织企业到厂原棉公检。
棉花企业加工产地原棉公检(以下简称“产地棉公检”)是指对棉花加工企业加工的成包棉花(以下简称“产地棉”)进行的公检。
纺织企业到厂原棉公检(以下简称“到厂棉公检”)是指对纺织企业采购到厂且尚未结算的棉花(以下简称“到厂棉”)进行的公检。
第三章 分工协作
第十一条 中纤中心履行以下职责:
(一)研究制定公检办法、工作规程、技术规范、质量考核办法等制度;
(二)规划布局公检能力、设定承检机构资质条件、设置承检机构、受检企业代码、审核和备案承检机构检验能力;
(三)受理有关单位申报公检(以下简称“报验”);
(四)安排公检任务、检查指导公检工作、考核公检工作质量和核算公检经费;
(五)组织开展承检机构检验人员业务培训、技术比对和能力验证等技术活动;
(六)受理和组织复检相关工作;
(七)完成公检实施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承检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受理产地棉、到厂棉和自用棉报验;
(二)在库机构与纺织企业、棉花(包括监管棉、央储棉和期货棉等)仓库进行业务衔接,完成抽样和重量检验工作;
(三)公检实验室与棉花加工企业、在库机构进行业务衔接和品质检验样品交接,完成品质检验工作;
(四)出具棉花公检证书;
(五)向中纤中心报告业务衔接和检验等情况;
(六)承担复检工作;
(七)完成中纤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中国储备棉管理有限公司在央储棉公检时应配合开展以下工作:
(一)报验;
(二)统一申请央储棉承储仓库提出的复检;
(三)协调仓库配合承检机构做好现场检验工作;
(四)完成需要配合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郑商所在期货棉公检时应配合开展以下工作:
(一)审批报验申请、报验变更和报验撤销申请,报验;
(二)受理、审核复检意向;
(三)必要时对已公检的期货棉进行抽查、核验;
(四)协调仓库配合承检机构做好现场检验工作;
(五)完成需要配合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 交易市场在棉花公检时应配合开展以下工作:
(一)监管棉公检时,审批报验申请、报验变更和报验撤销申请,报验;受理、审核复检意向;协调仓库配合承检机构做好现场检验工作;
(二)央储棉公检时,对除央储棉承储仓库外其他单位提出的复检申请进行初审;
(三)完成需要配合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条 纺织企业和仓库在棉花公检中应配合开展以下工作:
(一)纺织企业对到厂棉、自用棉报验;
(二)对报验的棉花进行初验;
(三)提供重量检验以及有关数据传输设施等,其中监管棉仓库、自用棉纺织企业还需提供经检定合格并在检定周期内的原棉杂质分析机、天平等有关仪器设备;
(四)提供公检所需配合人员、工作场地,对检验棉包装卸、堆垛等;
(五)期货棉仓库向标准仓单注册方通知公检结果,向提货方交接公检证书;
(六)保障作业期间在库机构现场检验人员安全;
(七)完成需要配合的其他工作。
第十七条 棉花加工企业在产地棉公检中应配合开展以下工作:
(一)报验;
(二)抽取品质检验样品;
(三)完成需要配合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报验单位应向中纤中心或其指定的报验受理单位申报棉花公检。
第十九条 中纤中心根据检验能力、机构等级、实施地域、质量考核等因素统筹确定承检机构。
第二十条 承检机构实施棉花公检,应执行国家标准及其检验方法、技术规范和时间要求。
第二十一条 抽样分为逐包抽样和按一定比例对部分棉包随机抽样。
重量检验包括识别包装方式、核实批号、清点件数、采集核对棉包条码信息等工作以及毛重、皮重、净重、回潮率、含杂率和公定重量等项目检验。
品质检验包括轧工质量、颜色级、长度、长度整齐度指数、断裂比强度、马克隆值和异性纤维(定性)等项目检验。
第二十二条 承检机构应合理调配检验人员,优化检验工作流程,加强检验过程控制,保障棉花公检工作质量、安全和效率。
第二十三条 棉花加工企业、纺织企业和仓库应积极配合在库机构实施棉花公检,保障棉花公检工作顺利开展。
第二十四条 中纤中心采取现场检查、远程监控、过程控制、社会监督等方式对承检机构公检工作质量进行检查考核。
第二十五条 棉花公检应出具棉花公检证书,棉花公检证书分为重量公检证书和品质公检证书。
棉花公检证书应同时加盖“中国棉花质量公证检验专用章”和承检机构检验专用章。
第二十六条 中纤中心负责对棉花公检结果数据统一管理。
除涉棉管理部门、相关棉花交易主体外,未经中纤中心同意,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棉花公检结果数据。
第二十七条 中纤中心根据检验成本标准、承检机构完成棉花公检任务量以及工作质量考核系数核算公检经费。
第五章 复 检
第二十八条 棉花经营者、用棉企业对棉花公检结果有异议,可按期提交《棉花复检申请单》(附件1)申请复检。
第二十九条 中纤中心向复检申请方出具《棉花复检受理通知单》(附件2)。对于同意受理的复检申请,中纤中心指定承担复检任务的承检机构(以下简称“复检机构”)。
第三十条 复检机构实施复检,应执行国家标准及其检验方法、技术规范等,自复检受理之日起7日内出具复检结果。
第三十一条 复检项目及其结果与原公检结果的相符性判定,由相关检验规程另行规定。
第三十二条 复检结果与原公检结果相符的,复检费用由复检申请方承担;不相符的,复检费用由原公检承检机构承担。
第三十三条 复检申请方对复检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违法违规处理
第三十四条 承检机构对在棉花公检中发现的棉花质量违法行为线索,应及时移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置,并报告中纤中心。
第三十五条 中纤中心对在棉花公检中发现的不能正确履行职责、发生安全责任事故、违反行风廉政建设规定以及存在其他损害公检制度行为的承检机构,应依据《棉花质量公证检验工作质量考核办法》处理,必要时建议其主管部门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中纤中心对在棉花公检中发现的不履行相应职责的棉花加工企业、纺织企业和仓库,将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要求限期改正、停止公检、建议其主管单位或业务委托单位处理等措施。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长绒棉、彩棉、皮辊加工细绒棉公检,依据相应国家标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纤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原中国纤维检验局《监管棉花公证检验实施办法(暂行)》(中纤局检一发〔2015〕65号)、《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交易棉公证检验实施办法(暂行)》(中纤局检一发〔2015〕67号)、《期货交割棉公证检验实施办法(暂行)》(中纤局检一发〔2017〕47号)、《纺织企业到厂原棉公证检验实施办法(暂行)》(中纤局检一发〔2018〕17号)同时废止。
附件:1. 棉花复检申请单
2. 棉花复检受理通知单
附件1
棉花复检申请单
(编号: )
中国纤维质量监测中心:
我单位□加工□购买□销售□存储的已公证检验的棉花,棉花公证检验类型为□央储棉□监管棉□期货棉□到厂棉□产地棉公证检验,经检验与公证检验结果不相符,特向你中心提出复检申请,复检项目: 。
□我单位同意预交复检费用,如复检结果与原公证检验结果相符,我单位同意缴纳复检费用。
□我单位申请重新抽样,并同意承担抽样产生的搬倒、复包等费用。
□我单位申请重量复检,并同意承担重量复检产生的搬倒费用。
序号 |
公检证书
编号 |
出证日期 |
产地 |
批号 |
件数 |
公检结果 |
自检结果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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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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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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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提货的复检申请方填写以下项目:
棉花使用情况:
棉花现存放地点: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复检申请单位名称(公章):
申请日期:
附件2
棉花复检受理通知单
(编号: )
:
你单位 年 月 日向我中心提交的《棉花复检申请单》(编号 ),经研究,决定:
□受理,请你单位配合复检机构做好棉花复检工作。
复检机构名称:
联系人: 电 话:
□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原因:
。
特此通知。
(棉花公证检验复检专用章)
受理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