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棉纤维质量公证检验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非棉纤维质量公证检验(以下简称非棉公检)管理工作,规范相关方工作行为,根据《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国家棉花等纤维公证检验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以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棉公检是指中国纤维质量监测中心(以下简称组织方)组织纤维质量监测(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方)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对非棉纤维的质量、数量进行检验,并出具公证检验证书(以下简称公检证书)的活动。
非棉纤维品种和类别主要包括绵羊毛、山羊绒(含山羊原绒、分梳山羊绒)、桑蚕茧、生丝和麻类纤维等棉花纤维除外的天然纤维。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组织方、承检方、受检方(本办法指参与非棉公检的企业、自然人及其他组织)从事非棉公检相关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非棉公检遵循因素分配、保障重点、绩效考核的原则,实行统一组织实施、统一质量标准、统一受理申报、统一公检证书、统一经费核算。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组织方负责全国非棉公检的组织实施,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相关管理办法、工作规程、操作规范等文件的制修订;
(二)负责全国非棉公检实验室规划布局;
(三)负责承检方、受检方相关资料核查和备案;
(四)负责年度计划编制、申报、下达,报验受理和进度调节;
(五)负责承检方相关人员、仪器设备、设施与环境条件等方面质量监控;
(六)负责非棉公检数据的采集、统计、发布与应用;
(七)负责受理复检、投诉;
(八)负责工作质量检查、工作质量考核和经费核算;
(九)负责组织非棉公检监督问题整改;
(十)承担上级交办的有关非棉公检相关工作。
第六条 承检方承担非棉公检相关的检验检测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受检方申报材料核验和相关工作衔接,指导受检方完成报验;
(二)依据相关国家标准和工作规程,准确及时完成现场查验、货批称重、抽样、实验室检验等工作,规范出具公检证书(结果);
(三)承担上级主管部门或组织方指派的复检工作,并按规定出具复检结果;
(四)负责报送非棉公检需求和工作总结等相关资料,编写施检范围内质量情况分析报告;
(五)接受上级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和组织方的检查,同时接受相关部门、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监督;
(六)参加组织方组织的相关人员培训考核、技术比对、能力验证等活动;
(七)配合组织方开展相关检验检测仪器设备研究测试、标准制修订、标准样品(含核查、校准样品等)的研(复)制等技术工作;
(八)负责非棉公检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受检方及时申报并接受公证检验,同时做好非棉公检的相关配合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根据公证检验计划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
(二)负责提供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抽样环境和检验工作场地,作业面积应满足工作需求;
(三)负责准备满足抽样和检验工作进度要求、经计量检定合格并在有效期限内的计量器具,负责对计量器具进行日常维护保养,确保其运行状态正常;
(四)负责提供产品原始信息或凭证,主要包括:产品名称、产地、品种、类型、数量,以及上下游生产加工方、主要加工工艺、原始检验凭证(如有)、销售合同或协议复印件(涉及技术或经济方面需要保密的信息,可予以妥善处理后提供)等相关资料;
(五)负责提供满足抽样和检验工作进度要求的搬倒及其它服务,搬倒后的货物在规定区域内安全、合理、整齐码放;
(六)应用公检证书(结果)进行交易结算,根据相关建议改进生产工艺和加强质量控制;
(七)配合组织方完成非棉公检相关工作调研、调查和信息反馈;
(八)承担非棉公检需要配合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承检方管理
第八条 承检方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成立并能够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
(二)具有满足开展非棉公检的管理和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关键检验岗位人员须通过组织方组织或其指定单位的技术培训和上岗考核;
(三)具有固定工作场所,工作环境条件满足相关国家标准规定要求;
(四)具备非棉公检所必需的检验检测仪器设备,以及数据处理、网络信息联络等条件;
(五)具有独立、公正、科学、诚信且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
(六)通过有关资质认定部门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七)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特殊要求。
第九条 承检方关键岗位技术人员的上岗考核、定期培(轮)训由组织方统一组织,其他参与非棉公检人员的上岗考核和日常培训工作由承检方自行组织。上述人员相关信息均应在组织方统一管理的非棉公检信息系统(以下简称非棉公检系统)备案。
第十条 承检方用于出具非棉公检结果(包括数量和质量指标)的专用仪器设备由组织方监控管理,其他辅助设备由承检方自行管理。上述设备相关信息均应在非棉公检系统备案。
第十一条 承检方应采用非棉公检系统处理相关业务,主要包括:实验室、人员、仪器设备、受检方相关信息备案、受检方年度计划分配与调整、检验任务接收与调整、检验检测结果录入、传输与更正、公检证书出具等。
非棉公检系统所用计算机设备应专机专用,不得用于处理与非棉公检无关的业务,确保信息存储安全可靠、交互快捷通畅。承检方自行开发的信息系统原则上不得接入非棉公检系统,特殊情况确需接入的应事先征得组织方同意。
第十二条 组织方负责对承检方非棉公检实验室进行考核验收。验收通过后发放实验室合格证书。实验室合格证书内容包括:发证机构名称、获证机构名称和地址、施检范围、有效期限、证书编号等内容。
第十三条 承检方新增非棉公检能力的(主要指新建非棉公检实验室等情况),应于申请验收日期前60日(指工作日,下同)提出验收申请。承检方调整非棉公检能力的(主要指改建、搬迁非棉公检实验室等情况),应于申请验收日期前30日提出验收申请。组织方一般应在收到验收申请后30日内组织实施验收工作。
第十四条 承检方在发生非棉公检实验室新建、改建(造)、搬迁、关键岗位技术人员变动情况达到三分之一以上、专用仪器设备更换等重大情况时,需及时向组织方报告。
第四章 受检方管理
第十五条 受检方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开展非棉公检所必需的设施设备和配套服务能力;
(三)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相关管理制度;
(四)申请日期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违法记录;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从事非棉纤维生产、收购、加工、交易、承储等活动的企业、自然人以及其他组织,按照自愿的原则,向企业注册或主要活动所在地的承检方申报参与非棉公检。申报时按要求填写《非棉纤维质量公证检验申报表》(附件1),同时提交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资料的复印件(自然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以及自身能力规模情况、有关承诺声明等必要材料。
第十七条 承检方负责对申报方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联系方式、生产经营资格、行政许可(如涉及),以及规模能力、内部管理状况及水平、相关承诺声明等情况的真实性进行核实,核实无误后报送组织方。
第十八条 组织方负责对承检方报送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复核,综合非棉公检经费预算、承检方能力状况、预期作用效果等情况,满足条件的纳入受检方管理,并以一定形式公布。
第十九条 受检方如遇经营不善、生产效益不佳、企业转产转制等特殊情况,无法履行非棉公检相关职责的,应及时通过承检方向组织方书面提出退出申请;受检方无法自行提出申请的,可由承检方提出申请。组织方核实后,可暂停或取消受检方相关非棉公检,并以一定形式公布。
受检方因自身原因退出非棉公检的,如无主观过错,可在客观原因消除后重新申报。
第五章 经费与计划管理
第二十条 组织方根据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和纤维质量监测发展目标任务,科学合理谋划非棉公检发展重点和规划布局,按照《国家棉花等纤维公证检验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编制非棉公检年度经费预算,确保非棉公检覆盖率和实施效果。
第二十一条 承检方根据本地区非棉纤维资源状况,科学分析和预测生产、加工、交易、承储等方面的实际情况和发展趋势,结合上年度非棉公检计划完成和受检方需求等情况,每年8月31日前向组织方申报下年度非棉公检需求。
第二十二条 组织方根据当年度非棉公检计划执行和工作质量等情况,对承检方上报的需求进行审核,每年9月30日前向市场监管总局报送下年度非棉公检计划及经费预算数。
第二十三条 组织方依据非棉公检经费提前下达预算数,下达第一批年度非棉公检计划。依据非棉公检经费年度预算方案,下达全年度非棉公检计划。
组织方及时将非棉公检计划印发承检方,并采取有效方式通知受检方;按照有关规定,报送市场监管总局备案,并抄送相关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四条 承检方因受检方正当原因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影响需调整当年度非棉公检计划的,应于当年8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向组织方提交计划调整申请文件并详细说明原因。组织方对相关材料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予以调整,调整情况及时发送相关方。
第二十五条 每年1月31日前,组织方对承检方上年度非棉公检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和经费核算。
第六章 报验、受理与检验管理
第二十六条 受检方依据生产、交易的实际情况,应用非棉公检系统进行报验。在公检证书有效期内多次交易的,不得重复报验。
报验编号规则依据非棉公检系统设计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组织方应用非棉公检系统受理报验,并对相关报验信息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通过非棉公检系统向承检方下达非棉公检任务。报验信息不准确或不完整的,组织方使用非棉公检系统向受检方发送修改或补充通知。
第二十八条 承检方按照《非棉纤维质量公证检验工作规程》的规定完成现场查验、货批称重、抽样、实验室检验等全部工作,并及时将检验数据录入(传送)至非棉公检系统。
实验室检验过程中,应实行盲样检验制度(即检验过程中,样品中不得包含受检方以及交易对方的名称、检验结果或结论等关键信息)。
第二十九条 承检方使用非棉公检系统出具公检证书。公检证书加盖组织方统一格式的非棉公检专用章(共3类,分别为中国毛绒质量公证检验专用章、中国茧丝质量公证检验专用章、中国麻类纤维质量公证检验专用章)、承检方检验(检测)专用章和资质认定标志后生效。
受检方使用非棉公检系统下载非棉公检证书。如受检方需纸质版证书,由承检方负责寄送。
第三十条 因网络传输、系统故障等原因,受检方经组织方同意后可采取邮件、传真等形式报验,报验时填写《非棉纤维质量公证检验报验单》(附件2)。交易时间急迫时,经组织方同意后,报验与检验工作可同时进行。
第七章 复检与投诉
第三十一条 受检方或交易相关方(以下统称复检申请人)对首次非棉公检结果(以下统称原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原验结果之日起5日内,向组织方或承检方所属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复检受理方)申请复检一次。
第三十二条 复检项目和允差范围应严格执行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规定。相关国家标准中未予明确规定的,按照附件3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桑蚕干茧复检使用备用样品,其他非棉纤维复检使用原验后留存样品,不得重新抽样。
第三十四条 非棉公检复检按以下流程执行:
(一)复检申请人填写《非棉纤维质量公证检验复检申请表》(附件4),连同原验公检证书(复印件)及其它书面说明等材料一并报送复检受理方。
(二)复检受理方对复检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在收到复检申请2日内作出是否受理意见。符合复检项目范围和时限等要求的,复检受理方向指定的承检方(以下简称复检承检方)下达复检任务;不符合复检项目范围和时限等要求的,及时告知复检申请人。
(三)复检承检方为原验机构的,复检样品由复检受理方或者其指派的机构对样品包装、标识、基本形态等项检查无误并重新密码编号后交付检验。复检承检方为非原验机构的,复检样品由复检承检方从原验机构提取,提取样品时应对样品包装、标识、基本形态等项进行检查并记录,确认无误后实施检验。
(四)复检承检方在接受复检任务7日内完成复检工作,并使用非棉公检系统出具《非棉纤维质量公证检验复检证书》(以下简称《复检证书》)。《复检证书》加盖相应的非棉公检专用章、承检方检验(检测)专用章和资质认定标志后生效。
(五)复检申请人可使用非棉公检系统下载《复检证书》,复检承检方应采取有效合法方式送达《复检证书》。复检申请人对复检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依法采取正当途径予以解决。
第三十五条 复检申请受理后,复检申请人向复检承检方预缴复检费用。复检费用标准参照相关委托检验收费标准执行。
复检结果在规定允差范围内,以原验结果为准,复检费用由复检申请人承担;复检结果超出规定允差范围的,以复检结果为准,复检费用由原验机构承担。复检费用由原验机构承担的,复检承检方负责退还复检申请人预缴的复检费用。
第三十六条 受检方对非棉公检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不当等问题,可随时向承检方、承检方上级主管部门或组织方投诉。
受检方对承检方所属人员个人行为的投诉,由承检方负责受理。受检方对承检方非棉公检实施过程中违法违规、检验行为严重失准失范等重大问题的投诉,由承检方上级主管部门或组织方负责受理。
投诉时,受检方应详实填写《非棉纤维质量公证检验投诉申请表》(附件5),并采取有效合法方式发送至承检方、承检方上级主管部门或组织方。
投诉受理机构应认真调查并积极妥善处理相关投诉,投诉处理流程予以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七条 通过专业交易市场报验的,复检和投诉申请须由专业交易市场提出。
第八章 质量控制
第三十八条 组织方组织实施关键岗位技术人员的上岗培训考核、全国性技术交流比对、能力验证等非棉公检质量保障活动。承检方组织本机构内外部交流培训、实验室比对、能力评估等活动。
关键岗位技术人员主要包括:非棉公检技术负责人(含技术资料最终审核人)、抽样人员、与国家标准中技术要求或质量要求结果(结论)直接相关的检验人员、非棉公检系统使用人员、样品管理人员。
第三十九条 组织方负责非棉公检专用仪器设备的期间核查、定期巡检和状态评估等工作。承检方负责其所属相关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确保设备状态良好,满足检验需求。
专用仪器设备指仪器设备名称(型号)中明示或包含用于毛绒、茧丝、麻类等非棉纤维检验检测的仪器设备。
第四十条 承检方负责对其所属实验室的设施和环境条件按照相关标准规定或技术要求配置,并进行监控和检查,做好日常维护与维修。
第四十一条 承检方对非棉公检相关原始记录、公检证书及报告按规定归档留存,保存期限不少于6年。相关原始检验信息资料未经承检方主要负责人审批,不得私自公开发布。
第四十二条 承检方应建立完善的紧急预案措施,在遇到停水停电、火灾、设备故障等问题时,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四十三条 组织方依据《非棉纤维公证检验工作质量考核办法(试行)》对承检方进行考核。
第九章 期间报告
第四十四条 承检方应定期做好非棉公检实施情况总结和质量分析,每年6月30日前,向组织方报送当年度上半年非棉公检工作情况总结和当期质量状况分析报告。下年度1月10日前,报送上年度非棉公检工作情况总结报告和全年质量状况分析报告。
第四十五条 组织方对承检方报送的资料汇总和分析后,形成全国非棉公检工作情况报告,报送市场监管总局。有关非棉纤维质量状况分析情况及时予以公布。
第四十六条 非棉公检过程中出现的影响非棉公检及时性、数据准确性等重大问题,承检方应及时向组织方报告。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承检方在非棉公检工作中违反《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的,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纤维质量监测中心监测二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原中国纤维检验局印发的《桑蚕干茧公证检验工作规程(试行)》、《生丝公证检验工作规程(试行)》、《茧丝交易市场桑蚕干茧公证检验实施办法(试行)》(中纤局检二发〔2014〕38号)、《山羊绒公证检验工作规程(试行)》、《麻类纤维公证检验工作规程(试行)》(中纤局检二发〔2014〕83号)、《羊毛仪器公证检验工作规程(试行)》(中纤局检二函〔2017〕60号)等规范性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 非棉纤维质量公证检验申报表
2. 非棉纤维质量公证检验报验单
3. 非棉纤维质量公证检验复检项目及允差范围
4. 非棉纤维质量公证检验复检申请表
5. 非棉纤维质量公证检验投诉申请表
附件1
非棉纤维质量公证检验申报表
品 种 |
□绵羊毛 □山羊原绒 □分梳山羊绒 □桑蚕干茧 □生丝 □麻类纤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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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方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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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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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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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事项 |
□加入 □退出 □其他(请注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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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说明 |
(需说明自身规模、生产加工能力、检验需求、内部管理状况及水平、相关承诺履行等主要情况,同时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身份证,行政许可(如涉及)等材料的复印件)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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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检机构初审 |
受检方基本信息的真实性意见:
本机构公证检验能力情况说明:
负责人签字: 机构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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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纤维质量监测中心核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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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非棉纤维质量公证检验报验单
纤维品种 |
□绵羊毛 □山羊原绒 □分梳山羊绒 □桑蚕干茧 □生丝 □麻类纤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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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验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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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批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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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数(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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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量(k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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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抽样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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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批详细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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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受检方 |
原产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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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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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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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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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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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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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批相关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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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说明
(据实填写) |
受检方(公章):
年 月 日 |
说明:特殊情况不能使用非棉公检系统报验的,须详实填写相关内容。
附件3
非棉纤维质量公证检验复检项目及允差范围
纤维品种 |
复检依据 |
复检指标 |
允差项目 |
允差范围 |
绵羊毛 |
GB 1523 6.3 |
依据标准规定执行 |
/ |
依据标准规定执行 |
山羊绒 |
GB 18267 8.6 |
依据标准规定执行 |
/ |
依据标准规定执行 |
桑蚕干茧 |
GB/T 9176 |
洁净 |
级别 |
≥-1级且≤1级 |
毛茧出丝率 |
检测值 |
≥-2.00%且≤2.00% |
||
生丝 |
GB/T 1797 |
纤度偏差、均匀二度变化、清洁/洁净、断裂强度/ 断裂伸长率 |
级别(含附级) |
≥-1级且≤1级 |
苎麻精干麻 |
GB/T 20793 |
束纤维断裂强度、残胶率、含油率 |
级别 |
≥-1级且≤1级 |
附件4
非棉纤维质量公证检验复检申请表
品种 |
□绵羊毛 □山羊原绒 □分梳山羊绒 □桑蚕干茧 □生丝 □麻类纤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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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检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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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检验证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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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证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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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验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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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验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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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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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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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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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事项 |
申请人(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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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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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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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意见 |
受理意见: □同意受理 □不同意受理(需说明理由)
受理机构名称:
复检机构及复检编号:
受理机构(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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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
联系人电话 |
|
附件5
非棉纤维质量公证检验投诉申请表
品种 |
□绵羊毛 □山羊原绒 □分梳山羊绒 □桑蚕干茧 □生丝 □麻类纤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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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申请内容 |
投诉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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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
内容 |
(公章或投诉人签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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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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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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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单位意见 |
(公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