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大宗茧丝交易市场厂检丝重量检验项目
公证检验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满足生丝产品市场交易需求,有效降低检验成本,促进生丝产品电子商务发展,推动生丝产品国内市场的规范交易,服务和促进茧丝绸行业和现代物流产业发展,为适应广西大宗茧丝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广西市场)厂检丝交易品种运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通过广西市场交易系统交易的厂检丝重量检验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中国纤维检验局(以下简称中纤局)组织相关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实施厂检丝重量检验项目公证检验工作。
第四条 依据 GB/T 1798-2008《生丝试验方法》、 《2004年国家生丝公证检验试点工作程序和检验规程(暂行)》(中纤局综发〔2004〕28号)和《2004年国家生丝公证检验试点工作程序和检验规程(暂行)补充规定》(中纤局综发〔2005〕38号)等相关规定,开展厂检丝重量检验项目公证检验。
第五条 厂检丝重量检验项目公证检验不收取费用。
第六条 根据生丝公证检验的相关规定,按照厂检丝交易发生的地点、时间,由广西市场向中纤局申报公证检验(仅包括重量检验项目)。
根据广西市场申报的厂检丝交收仓库或配送库的具体地点,中纤局确定承检机构并下达检验任务,同时通报广西市场。
根据中纤局下达的生丝公证检验任务,依据GB/T 1797-2008《生丝》和生丝公证检验相关工作规程的规定,承检机构在厂检丝交收仓库或者配送库实施货批称重和抽样工作。
重量项目公证检验样品每批抽取8绞样品。
第七条 承检机构在交收仓库或者配送库实施公证检验时,广西市场应配合做好以下工作:
(一)组织交易方免费提供检验样品;
(二)提供抽样和检验工作场地;
(三)准备能够满足抽样和检验进度要求并经计量检定合格的衡器,负责其日常维护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四)安排满足抽样和现场检验工作进度要求的配合(搬倒)人员;
(五)其他需要配合的工作。
第八条 厂检丝重量检验项目公证检验检测项目包括:毛重、皮重、净重、干重、湿重、回潮率和公量等。
第九条 检验工作全部完成后,承检机构向广西市场出具《生丝公证检验证书》,公证检验证书仅填写重量检验部分内容,并在证书备注栏中注明:该批生丝为厂检丝重量检验项目公证检验。
第十条 在出具公证检验证书后5日内,由承检机构负责将检毕样品退还广西市场,并由广西市场将样品退还交易方。
第十一条 重量检验项目不复检。
第十二条 经过广西市场交易并施行重量检验项目公证检验的厂检丝,专业纤维检验机构不再接受其他形式和内容的检验申请。
第十三条 重量检验项目公证检验的应急事项,由中纤局与广西市场协商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纤维检验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