棉花实验室检验水平质量监测工作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棉花实验室检验水平质量监测(以下简称“实验室水平监测”)工作,稳定和提升棉花实验室检验水平,中国纤维质量监测中心(以下简称“中纤中心”)结合各棉花实验室需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纤中心组织实施的实验室水平监测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实验室水平监测工作,是指在确定的评价周期内,中纤中心采取统一的评价标准,按照事先设定的抽样比例,随机抽取各实验室棉花业务样品进行再次检验,并与其原验数据开展持续的比对分析,对参与监测的棉花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整体检验水平进行评价的活动。
第四条 实验室水平监测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统一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 工作管理
第五条 中纤中心对承担中央储备棉、监管棉、产地棉、期货棉等各类型检验任务的实验室开展水平监测工作。
第六条 实验室水平监测工作以一个棉花年度为一次评价周期。中纤中心每棉花年度制定各检验类型棉花实验室水平监测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明确当年度的监测比例、监测指标和相符率允差等。
第七条 实验室水平监测工作的监测比例为各实验室当年检验样品总量的0.4 ~ 1%。根据工作需要,对不同检验类型棉花样品选择适当的监测比例。
第八条 不同检验类型棉花样品的监测指标应结合棉花公证检验工作管理需要确定。实验室水平监测工作采用棉花大容量测试仪对监测样品进行检验,检验指标包括上半部平均长度、长度整齐度、断裂比强度、马克隆值、反射率Rd、黄度+b。
第三章 工作实施
第九条 中纤中心按照工作方案中确定的监测比例,随机抽取各实验室的监测样品。
第十条 监测样品寄出前,各实验室应核对监测样品条码号及样品个数,保证监测样品的准确、真实。
第十一条 各实验室应在监测样品被抽中后5个工作日内将样品寄出,监测样品包装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实验室水平监测样品的单个重量不得小于100g;
(二)单个样品应独立包装,并在包装内有唯一性条码;
(三)不同日期和批次抽取的样品在同一包装箱内不得混淆;
不得以任何形式标示监测样品原验结果;
(四)样品外包装上应在明显位置标注实验室名称、样品类型、日期等信息;
(五)同一批次涉及样品数量较多,需要分开包装寄送的,须在多个包装的外包装标识中注明批次、总箱数、箱号等信息,并同时寄出;
(六)选择合适的包装形式,保证样品原有形态。
第十二条 各实验室应在每批样品寄出时将相关物流信息、样品数量告知中纤中心。中纤中心汇总到样情况,与实验室及时核对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中纤中心接收样品时应进行样品包装检查,防止出现因包装问题导致检验结果不公正的情况。样品包装检查无误后,中纤中心对样品进行登记,发现条码重复、条码无法识读、无条码、样品缺失、样品规格不符等情况,及时反馈相关实验室。
第十四条 中纤中心依据《棉花质量公证检验实验室检验工作规程》,对监测样品进行双机台检验,保证实验室水平监测工作客观、公正、准确。
第十五条 每个评价周期内,中纤中心根据监测样品检验进度,原则上每7个工作日向实验室反馈一次实验室相符率与检验水平波动性,每15个工作日反馈一次实验室机台相符率数据。定期发布全国实验室水平监测数据周报、月报与年度分析报告。各实验室根据监测结果数据,从仪器状态、环境条件、人员操作、样品形态等方面分析自身检验水平存在的问题。
第十六条 中纤中心综合分析监测结果,为棉花质量监督及公证检验工作提供数据参考。
第十七条 中纤中心根据各实验室对不同检验类型样品的要求分类处理检验完毕样品。
第四章 能力保障
第十八条 中纤中心棉花实验室应具备相应的检验资质和检验能力,确保出具实验室水平监测结果的合法性、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九条 中纤中心建立全国棉花检验技术人才库,组织开展相关技术交流活动,并根据实验室水平监测工作需要动态调整棉花检验技术人才库人员结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中纤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