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棉花质量公证检验任务分配管理办法(2023年6月26日)

 

棉花质量公证检验任务分配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棉花质量公证检验(以下简称“棉花公检”)任务分配工作,根据《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国家棉花等纤维公证检验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棉花质量公证检验实施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中国纤维质量监测中心(以下简称“中纤中心”)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纤中心组织开展的棉花公检任务分配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棉花公检任务分配,是指中纤中心收到国家有关部门下达或有关单位申报的棉花公检任务后,根据承检机构检验能力、工作质量等因素,下达承检机构任务计划。

棉花公检任务类型包括:央储棉公检、监管类棉花公检、期货棉公检、经营类棉花公检。

第四条  棉花公检任务分配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就近就便。就近安排检验机构,以降低检验成本、保证检验时效。

(二)保证质量。将上一年度工作质量考核、市场监管总局监督检查、投诉及舆情等情况作为棉花公检任务分配的重要因素。

(三)兼顾公平。根据近3年全国承检机构或当年棉花年度各任务区域内承检机构的棉花公检量,均衡安排公证检验任务。

第五条  棉花公检资格的申报、审核和审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纤维质量监测(检验)机构(以下简称“纤监机构”)结合自身实际情况,于每年630日前向中纤中心提出棉花公检申请,并提供如下材料:

1. 申请现场检验,需要提供上一年度承担现场检验类型及检验量;带队负责人及关键岗位人员信息;参加棉花公检人员培训相关材料;棉花公检经费使用情况;申请承担棉花公检类型及是否申请主检;其他相关材料。

2. 申请实验室检验,需要提供实验室主要设备情况;上一年度承担实验室检验类型及检验量;实验室技术负责人及实验室关键岗位人员信息;参加棉花公检人员培训相关材料;棉花公检经费使用情况;申请承担棉花公检类型;其他相关材料。

(二)中纤中心根据纤监机构提交的材料,结合以下情况进行审核:

1. 市场监管总局监督检查及整改情况;

2. 公检经费使用情况;

3. 上一年度工作质量考核情况;

4. 棉花公检人员培训情况;

5. 投诉及舆情;

6. 影响棉花公检的其他情况。

(三)中纤中心主管业务处室根据对各纤监机构的审核情况,编制《棉花公检承检机构建议方案》(以下简称《机构建议方案》),并提交中纤中心主任办公会议审议。

(四)中纤中心将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的《机构建议方案》以适当方式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作为下一棉花年度棉花公检任务分配的基本依据。

第六条  央储棉公检任务分配程序:

(一)中国储备棉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储棉公司”)申报央储棉公检,并提供库点清单后,开展任务分配工作。

(二)根据央储棉公检执行形式,可分为年度轮换计划和临时调控计划。年度轮换计划是指中储棉公司按照央储棉轮换办法集中申报的央储棉公检计划;临时调控计划是指为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中储棉公司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决策申报的央储棉公检计划。

(三)中纤中心根据《机构建议方案》,结合央储棉入、出库的数量、地点和要求,编制年度轮换计划和临时调控计划任务分配方案。

(四)年度轮换计划任务分配方案和临时调控计划任务分配方案原则上应提交中纤中心主任办公会议审议,经审议通过后印发承检机构执行。因国家紧急调控、棉花到港等须立即开展检验时,任务分配方案由主管处室负责人审核,经报分管领导和中纤中心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后通知承检机构执行。

(五)央储棉公检任务执行过程中需要调整的,涉及3个以上仓库或主检机构的调整,任务调整方案由主管处室负责人审核,经报分管领导和中纤中心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后通知承检机构执行;涉及3个(含)以下仓库和主检机构的调整,任务调整方案由主管处室负责人审核,经报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通知承检机构执行。

第七条  监管类棉花公检任务分配程序:

(一)棉花年度开始之前,根据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库点清单,开展监管类棉花公检任务分配工作。

(二)根据棉花公检类型,可分为监管棉公检计划和自用棉公检计划。

(三)中纤中心根据《机构建议方案》,结合各监管仓库近3年入库量、各承检机构近3年承检量,编制监管棉任务分配方案,原则上同一承检机构不得连续两个棉花年度承担同一家仓库的现场检验工作;根据《机构建议方案》、纺织企业申报材料,结合申报单位所在地,编制自用棉任务分配方案。

(四)监管棉任务分配方案提交中纤中心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承检机构执行;自用棉任务分配方案由主管处室负责人审核,经报分管领导和中纤中心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后通知承检机构执行。

(五)监管棉公检任务执行过程中需要调整的,涉及5个仓库以上或3个主检机构以上的调整,任务调整方案由主管处室负责人审核,经报分管领导和中纤中心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后通知承检机构执行;涉及5个仓库(含)以下且3个主检机构(含)以下的调整,任务调整方案由主管处室负责人审核,经报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通知承检机构执行。自用棉任务执行过程中需要调整的,按照审定流程执行。

第八条  期货棉公检任务分配程序:

(一)棉花年度开始之前,开展期货棉公检任务分配。每季度末根据工作质量考核、市场监管总局监督检查、投诉及舆情、检验量等情况,对期货棉公检任务做一次调整。

(二)中纤中心根据《机构建议方案》,结合郑州商品交易所提供交割仓库位置、期货棉公检要求,编制任务分配方案。

(三)任务分配方案应提交中纤中心主任办公会议审议,经审议通过后印发承检机构执行。

第九条  经营类棉花公检任务分配程序:

(一)棉花年度开始之前,开展经营类棉花任务分配。

(二)根据棉花公检类型,可分为产地棉公检计划和到厂棉公检计划

(三)中纤中心根据《机构建议方案》,按照《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方案》确定的产区与承检机构规划布局,编制产地棉公检任务分配方案;根据《机构建议方案》,审核纺织企业申报材料,结合纺织企业所在地,编制到厂棉任务分配方案。

(四)产地棉公检方案应提交主管处室负责人审核,经报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通知承检机构执行;到厂棉任务分配方案由主管处室负责人审核,经报分管领导和中纤中心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后通知承检机构执行。

(五)产地棉公检任务和到厂棉公检在执行过程中需要调整的,按照审定流程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中纤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371日起施行。原中国纤维检验局印发的《棉花公证检验任务分配调整管理办法》(中纤局棉发〔200635号)同时废止。

发布日期:2024-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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