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棉纤维公证检验任务分配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非棉纤维公证检验任务分配工作,保证公证检验工作顺利进行,中国纤维质量监测中心(以下简称“中纤中心”)根据《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国家棉花等纤维公证检验经费管理暂行办法》《非棉纤维质量公证检验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纤中心组织开展的非棉纤维公证检验任务分配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非棉纤维公证检验任务分配,是指中纤中心依据当年非棉纤维公证检验经费预算,结合承检机构检验能力、工作质量等因素,下达承检机构任务计划。
非棉纤维公证检验任务包括:毛、绒、茧丝、麻类纤维等棉花纤维除外的天然纤维公证检验。
第四条 非棉纤维公证检验任务分配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总量平衡。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非棉纤维公证检验经费预算,科学核定年度任务总量。
(二)重点突出。以服务市场交易需求、促进非棉纤维产业高质量发展为导向,统筹规划布局,向非棉纤维重要品种和主要产区承检机构倾斜。
(三)因地制宜。综合考虑各地资源禀赋、机构能力、检验需求等情况,提高公证检验效率和覆盖面。
(四)公正公平。将工作质量考核结果、问题整改成效等作为任务分配的重要因素,确保公证检验实施效果。
第五条 中纤中心在开展非棉纤维公证检验任务分配工作前,应对各纤维质量监测(检验)机构(以下简称“纤监机构”)承担非棉纤维公证检验任务进行资格审核,工作程序如下:
(一)各纤监机构根据本地区非棉纤维资源状况,科学分析和预测生产、加工、交易、承储等方面的实际情况和发展趋势,结合上年度非棉纤维公证检验计划完成和检验需求等情况,于每年7月31日前向中纤中心申报下年度非棉纤维公证检验需求。提供下列材料:
1. 上一年度承担非棉纤维公证检验检验品种及检验量;
2. 机构技术负责人及关键岗位人员信息;
3. 人员培训相关材料;
4. 非棉纤维公证检验经费使用情况;
5. 申请承担非棉纤维公证检验品种及任务量;
6. 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二)中纤中心根据各纤监机构提交的材料,结合以下情况进行审核:
1. 接受上级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及整改情况;
2. 非棉纤维公证检验经费使用情况;
3. 上一年度工作质量考核情况;
4. 检验人员培训情况;
5. 受检企业满意度和投诉情况;
6. 其他相关情况。
(三)中纤中心根据国家相关产业政策、非棉纤维公证检验发展目标任务及各纤监机构资格审核情况等,拟定年度承检机构名单,提交中心主任办公会议研究。
(四)中纤中心将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的年度承检机构名单,以适当方式公示。
第六条 中纤中心根据年度承检机构名单、检验经费规模、检验需求以及承检机构检验能力、工作质量、任务完成等实际情况,拟定非棉纤维公证检验任务分配方案。
第七条 中纤中心根据上级部门的批复,原则上于每年1月底前编制形成第一批非棉纤维公证检验任务计划,经中心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承检机构执行,并报送上级部门备案。
第八条 中纤中心根据上级部门的批复,原则上于每年7月底前结合各承检机构检验计划完成率、制度和规程执行情况、公证检验效果以及服务满意度等,编制形成第二批非棉纤维公证检验任务计划,经中心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承检机构执行,并报送上级部门备案。
第九条 本办法由中纤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原中国纤维检验局印发的《非棉纤维公证检验任务分配调整管理办法》(中纤局综发〔2006〕8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