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棉纤维公证检验申报与退出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非棉纤维公证检验申报与退出流程,明确非棉纤维公证检验申报与退出步骤和要求,中国纤维质量监测中心(以下简称“中纤中心”)根据《非棉纤维质量公证检验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从事非棉纤维生产、收购、加工、交易、承储等活动的企业、自然人以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经营主体”)申请参加、退出公证检验的相关活动,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 非棉纤维公证检验申报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规原则。符合国家关于建立和完善非棉纤维公证检验的制度规定,满足各类非棉纤维公证检验成本要求。
(二)自愿原则。经营主体按照自身意愿,向注册地或主要生产交易活动所在地的承检机构申报参与公证检验。
第四条 非棉纤维公证检验申报分为集中申报和自由申报。
集中申报原则上从中纤中心下达当年第一批非棉纤维公证检验任务计划开始至当年4月底,由经营主体集中申报,承检机构统一受理。已开展公证检验的经营主体(以下简称“受检企业”)应集中申报。
自由申报为集中申报结束后至当年11月底,由经营主体自主选择申报时间,承检机构逐一受理。
第二章 申报受理
第五条 经营主体申报公证检验步骤如下:
(一)经营主体递交申报材料申请加入公证检验;
(二)承检机构审核申报材料是否符合受理要求;
(三)承检机构将审核通过的经营主体信息报送至中纤中心复核;
(四)中纤中心进行申报信息完整性复核,复核通过的经营主体认定为受检企业,并以适当形式公布;复核未通过的,责成承检机构补充完善相关材料;
(五)承检机构协调受检企业完成公证检验相关准备工作。
第六条 经营主体申请参加非棉纤维公证检验应具备实施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向承检机构递交《非棉纤维质量公证检验申请表》(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营业执照或身份证等证照复印件,以及自身能力规模情况、有关承诺说明等必要材料。
第七条 承检机构收到申报材料后,应认真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承检机构应完整、准确填写《非棉纤维公证检验受检企业信息登记表》(附件2,以下简称“登记表”),并将登记表、申请表、证照的电子版报送至中纤中心,纸质材料由承检机构负责建档留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核不予通过,承检机构退回申报材料并告知理由:
(一)经营主体不具备实施办法规定的公证检验基本条件;
(二)经营主体申报的公证检验项目超出承检机构公证检验范围;
(三)经营主体提交的申报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
(四)其他不符合公证检验要求的情况。
第八条 经营主体经中纤中心认定为受检企业后,承检机构应做好如下工作:
(一)及时将报验账号告知受检企业;
(二)指导受检企业进行系统下载、完成初始信息设置;
(三)对受检企业开展报验、证书取得等操作进行必要培训和日常协助。
第三章 期间、变更及退出
第九条 受检企业在接受公证检验期间,应做好如下工作:
(一)保持自身基本条件符合公证检验要求;
(二)配合承检机构现场抽样,保证样品真实;
(三)合理保管、合规使用公证检验报验账号;
(四)积极配合承检机构及其上级单位开展的调研、检查等工作。
第十条 受检企业当年继续申报公证检验的,承检机构对其情况进行核实后,应在集中申报时填写登记表并报送至中纤中心,由中纤中心对申报信息进行确认并以适当形式公布。
第十一条 受检企业存在以下情况的,应当重新进行申报材料提交、受理和审查、报送工作,确保公证检验相关信息与实际情况一致。
(一)名称、法定代表人等营业执照或其他证照信息发生变化;
(二)抽样地点等实施检验涉及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
第十二条 受检企业当年不继续申报公证检验的,承检机构应暂停其报验账号使用等相关服务;受检企业连续两年不申报公证检验的,视为自动退出。
第十三条 受检企业自愿退出公证检验的,承检机构应向受检企业了解退出原因,并向中纤中心报送申请表。
第十四条 承检机构在每年申报工作中对受检企业参检条件进行确认时,发现受检企业不满足继续参加公证检验条件的,承检机构应向中纤中心报送申请表并说明情况。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规范由中纤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范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原中国纤维检验局印发的《非棉纤维公证检验企业申报与退出程序(试行)》(中纤局综发〔2007〕108号)同时废止。
附件:1. 非棉纤维质量公证检验申请表
2. 非棉纤维公证检验受检企业信息登记表
附件1
非棉纤维质量公证检验申请表
品 种 |
□绵羊毛 □山羊原绒 □分梳山羊绒 □桑蚕干茧 □生丝 □麻类纤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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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方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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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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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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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事项 |
□加入 □退出 □其他(请注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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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说明 |
(如申请加入公证检验,受检企业需说明自身规模、生产加工能力、检验需求、内部管理状况及水平、相关承诺履行等主要情况,同时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身份证,行政许可(如涉及)等材料的复印件。)
(如申请退出公证检验,承检机构应就受检企业的退出原因进行了解核实,并说明情况。)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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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检机构初审 |
受检企业基本信息的真实性意见:
本机构公证检验能力情况说明:
负责人签字: 机构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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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纤维质量监测中心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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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非棉纤维公证检验受检企业信息登记表
序号 |
受检企业名称 |
类型 |
标识编码 |
报验账号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检验项目 |
抽样地点 |
计划检验量 |
报送机构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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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区 |
地市 |
县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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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说明:1.“类型”填写“自然人”或“企业”;
2.“标识编码”根据“类型”填写自然人身份证号或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 公检项目根据企业需要填写“绵羊毛”“山羊原绒”“分梳山羊绒”“桑蚕干茧”“生丝”及“麻类纤维”;
4. 同一受检企业申报多个检验项目的,每个项目分别填写抽样地点和计划检验量,同一受检企业同一检验项目有多个抽样地点的,分行填写抽样地点及该地点的计划检验量;
5. 本表为样表,正式报送请以excel电子表格文件形式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