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棉纤维公证检验实验室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非棉纤维公证检验实验室管理,保证非棉纤维公证检验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根据《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以及《非棉纤维质量公证检验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非棉纤维公证检验实验室的考核认定,以及公证检验期间的检验相关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中国纤维质量监测中心(以下简称中纤中心)承担全国非棉纤维公证检验的组织实施工作,统一管理非棉纤维公证检验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
第二章 总体要求
第四条 实验室应设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纤维质量监测(纤维检验)机构;或根据需要,设于承担非棉纤维公证检验具体实施工作、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其它检验检测机构。
第五条 实验室应按本办法的规定设置关键岗位,根据检验项目合理设置检验岗位,根据实际需要设置辅助岗位和其他岗位。
实验室应完善关键岗位职责和任职要求,建立健全培训考核机制和人员档案管理制度。
担任关键岗位的人员应满足本办法所规定的任职条件。各品种公证检验人员具体管理要求,另行规定。
第六条 实验室应设置固定场所用于现场工作结束后的检验实施,做到布局合理、分区明确、标识清楚,确保工作环境和安全条件满足国家标准、检验技术要求和本办法所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 实验室应配备与公证检验任务相适应的检验仪器设备,并确保仪器设备处于最佳运行状态。
各品种公证检验仪器设备等技术条件要求,另行规定。
第八条 实验室应具备使用非棉纤维公证检验专用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开展工作的数据处理、存储及网络传输等信息化条件。
涉及公证检验的数据处理、存储及网络传输等设备应为实验室自有设备,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信息安全。
第九条 实验室应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执行中纤中心的有关规定,根据本单位工作实际,细化具体工作流程和要求,认真执行岗位责任、人员培训考核、设备管理、标准物质及其他耗品耗材管理、样品管理、文书管理、检验操作规程及作业指导等各项管理制度。
实验室管理制度应符合有关安全、环保、健康和卫生的要求,操作规程、岗位责任等文件应便于检验人员的获得。
第十条 实验室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计量认证(CMA),取得资质认定证书,计量认证项目、授权检验的产品须覆盖其所承担的公证检验品种及证书指标,在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内实施公证检验。
第十一条 实验室应满足以下特殊要求:
(一)建立停电、停水、断网、设备故障等突发性事件的应急预案,并有必要的应对设施和装备,确保检验工作的连续性。
(二)中纤中心规定的其它特殊要求。
第三章 岗位人员
第十二条 关键岗位主要包括技术负责人、现场检验人员、检验操作人员、样品管理人员、设备管理人员、信息管理人员等。
第十三条 技术负责人是确保实验室公证检验工作规范运行的总负责人,具体职责包括:
(一)负责组织协调检验工作,发现、处理运行中的技术问题;
(二)负责检验数据和检验证书的审核工作;
(三)负责实验室内部检验质量控制,保证检验水平与同品种其他实验室检验水平一致,并保持稳定。
第十四条 现场检验人员承担现场核查、现场检验、称重、抽样等现场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受检企业及有关单位处理现场工作发现的问题。
第十五条 检验操作人员承担在固定实验场所内完成的各项质量指标具体检验工作和辅助工作的组织实施,确保各项检验符合操作规程。
第十六条 样品管理人员承担样品交接和验收,以及实验室内部的样品管理工作,确保样品真实、有效。
第十七条 设备管理人员承担与公证检验有关的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维修等工作,确保实验室设备设施工作状态正常。
第十八条 信息管理人员承担信息系统的日常管理使用工作,确保实验室网络信息安全。
第十九条 实验室应配备与岗位工作相适应的各类管理和技术人员,确保人员能力满足要求、人员数量充足到位。
本章第十四至十八条涉及的关键岗位,在满足相关岗位人员要求的前提下,每个任职人员的兼职岗位一般不得超过2个。
第四章 场所环境
第二十条 实验室应设置样品接收区、检验实施区、信息处理区、样品保管区等核心区域,满足防晒、防潮、防尘、防噪和防虫鼠害的要求,具备除尘、除湿和除异味等功能。
第二十一条 各核心区域主要功能如下:
(一)样品接收区:用于来样的接收、清点、登记、拆封及状态检查、分样、编号等。
(二)检验实施区:根据各品种检验标准和工作规程要求进行细化、设置不同功能的区域。检验区整体布局应满足检验流程的要求,避免样品交叉流转,对检验工序相邻区域内的不相容活动,应进行有效隔离。
(三)信息处理区:用于放置计算机、网络系统和不间断电源等设备,承担所有公证检验数据的管理、上传和出证。
(四)样品保管区:存放样品、备用样品、余样或抽验留样等。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新建、改造、重新装修或迁址再建固定检验场所的,应向中纤中心报备工程建设情况及核心区域建设图纸。
第五章 仪器设备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应对检验使用的关键仪器设备建立台账、使用记录、维修记录;制定计划并按时开展维护保养和量值溯源,定期进行检定、更新检定证书及标识标志;按照相关规定做好期间核查工作。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应对检验工作正常开展所涉及的其他仪器设备建立台帐,并做好日常维护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中纤中心对用于公证检验的关键仪器设备进行统一备案管理,实验室新增、替换、淘汰关键仪器设备应通过信息系统向中纤中心报备。
第六章 数据管理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应配备符合运行条件的专用设备,安装、使用信息系统,数据处理、存储及网络传输等设备应满足业务功能需要和数据安全要求。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各岗位人员依据职责分工,将现场工作、实验室检验产生的检验数据及相关信息录入信息系统。信息管理人员逐批确认证书信息完整性和进度情况,发现数据缺漏或出证超期应及时反馈技术负责人等相关责任人员处置。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应通过信息系统出具检验证书,技术负责人对检验证书管理发布负总责,其他岗位人员依据职责分工对检验证书有效性负责。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应定期做好公证检验数据的备份、归档、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保证数据完整安全。
第三十条 因特殊原因无法使用信息系统处理检验数据、出具检验证书的,经中纤中心同意,实验室可出具纸质公证检验证书。
实验室出具纸质公证检验证书的,应将纸质证书单独整理备查,并按要求向中纤中心报送相应的证书信息和检验数据。
第七章 内部质量控制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应建立内部质量控制体系,明确工作职责,完善质量控制记录,促进各项工作高效、安全、及时开展,责任追溯到人。
技术负责人负责制定内部质量控制制度,监督检查执行情况,解决检验质量问题。
检验人员负责执行检验过程中的质量控制程序,分析和处理本岗位内部质量控制问题。
第三十二条 实验室应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制定与公证检验任务相适应的人才储备与培训计划规划,采取有效措施监督、激励岗位人员履职尽责。
关键岗位任职人员的资格和经历须满足相关要求,任职前接受岗前培训,上岗考核结果满足任职条件。中纤中心对关键岗位任职人员进行统一备案管理。
第三十三条 实验室应按要求参加中纤中心组织的检验技术交流活动,建立实验室间能力验证和实验室内部比对制度。
除参加中纤中心组织的技术交流活动外,实验室应每年至少自行或联合组织一次相互比对交流。
第三十四条 实验室应按照非棉纤维质量公证检验工作规程等相关文件要求、各非棉品种国家标准及检验技术规范开展检验,不得随意更改检验程序和内容,定期做好公证检验实施情况总结和质量分析,持续改进检验质量。
针对来自受检企业或其他方面的质量投诉、技术交流比对或监督抽验的不合格项目,实验室应建立相关处理制度和程序,保留所有的检验、调查和纠正措施的相关记录。
第三十五条 实验室应对公证检验及其管理记录建立档案,做好整理、归档、更新等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完整、清晰、易查、可追溯。
实验室内部人员培训、考核、比对记录,参加全国性、区域性或内部比对等检验技术交流活动记录须建有档案。
第八章 考核认定
第三十六条 申请加入非棉纤维公证检验的实验室应具备实施办法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并确保实验室人员、场所、设备、信息化条件、质量管理体系、检验检测资质及其他特殊要求已满足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填写《非棉纤维公证检验实验室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向中纤中心提交考核申请。
第三十七条 中纤中心选派非棉纤维公证检验专家负责考核验收的具体实施。专家组赴实验室现场听取建设及运行情况汇报并组织材料验收。经验收,实验室符合本办法第二至七章的规定,方可进行实际操作考核。
实际操作考核按照非棉纤维质量公证检验工作规程等相关文件要求、各非棉品种国家标准及检验技术规范进行,现场抽查实验室关键岗位技术人员的实际操作能力,重点考核检验人员的操作熟练程度和检验结果的准确性。
考核验收完成后,专家组讨论形成考核验收意见,填写《非棉纤维公证检验实验室考核验收单》(见附件2),并报中纤中心。
第三十八条 通过考核验收的实验室,由中纤中心颁发《非棉纤维公证检验实验室合格证书》(见附件3,以下简称《实验室合格证书》);未通过考核验收的实验室应认真整改,符合本办法要求后,再行申请考核验收。
第三十九条 《实验室合格证书》有效期为5年,主要内容包括:发证机构名称、获证机构名称和地址、检验范围、有效期限、证书编号等。
《实验室合格证书》有效期到期前,实验室如需继续参加非棉纤维公证检验,应至少提前60日按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考核验收。
第四十条 实验室发生组织机构调整、改建(造)、搬迁、关键岗位人员变动达到三分之一以上等重大情况时,须及时向中纤中心报告并按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考核验收。
第四十一条 实验室自愿退出非棉纤维公证检验的,应将已下达的检验任务全部完成后,向中纤中心提交《申请表》,申请退出非棉纤维公证检验。
第四十二条 实验室应加强内部管理,保持检验检测能力,保证公证检验客观、公正、及时。实验室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中纤中心认定其不符合承担公证检验条件的,收回《实验室合格证书》。
(一)实验室组织管理、岗位人员、场所环境、仪器设备、信息化条件等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本办法第二至七章的规定,丧失公证检验能力的;
(二)发生重大检验质量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存在其它违法、违规、违纪行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纤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国纤维检验局印发的《桑蚕干茧公证检验实验室验收细则(试行)》(中纤局综发〔2007〕60号)同时废止。
附件:1. 非棉纤维公证检验实验室申请表
2. 非棉纤维公证检验实验室考核验收单
3. 非棉纤维公证检验实验室合格证书(示例)
附件1
非棉纤维公证检验实验室申请表
所在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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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机构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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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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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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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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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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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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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事项 |
£ 加入公证检验 £ 退出公证检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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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事项说明:
实验室负责人(签字):
(所在机构公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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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列表: £ 法人资格证 £ 实验室图纸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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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填 表 说 明
1. 所在机构名称:填写正式全称,与法人资格证一致。
2. 所在机构地址:填写注册地址,与法人资格证一致。
3. 联系人/联系方式:根据需要填写沟通联系申请事宜的人员及方式。
4. 检验项目:填写非棉纤维公证检验项目,即绵羊毛、山羊原绒、分梳山羊绒、桑蚕干茧、生丝、麻类纤维等一种非棉纤维品种,同一个申请方申请多个检验项目的,每个项目填写一张申请表。
5. 实验室名称:格式为“中国××××公证检验(所在地)实验室”。例:中国毛绒公证检验(呼和浩特)实验室、中国茧丝公证检验(湖州)实验室、中国麻类纤维公证检验(成都)实验室。申请方提交的实验室名称与已有的其他实验室重复的,由中纤中心统一调整。
6. 实验室地址:按实际所在地由省级行政区填写至门牌号。
7. 申请事项/申请事项说明:据实勾选申请事项后,应简要说明申请方建设发展及历史沿革情况、所申请项目的检验能力和检验资源情况或退出公证检验原因,结尾应明确提出“特申请承担××公证检验”或“特申请退出××公证检验”等,落款签章及日期必填。
8. 附件列表:申请事项为加入公证检验的,须附上申请方法人资格证及实验室图纸,可视需要提供专项说明等其他材料;申请事项为退出公证检验的,不要求提供附件材料。
9. 实验室申请考核验收的,须由所在机构向中纤中心正式行文。
附件2
非棉纤维公证检验实验室考核验收单
所在机构名称(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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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机构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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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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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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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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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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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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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验收结论 |
£ 通过 £ 不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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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操作 考核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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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操作 考核结论 |
£ 通过 £ 不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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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验收情况说明:
考核验收专家(签字):
实验室负责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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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验收结论 |
日期: 年 月 日 |
填 表 说 明
1. 所在机构名称:填写正式全称,与法人资格证一致。
2. 所在机构地址:填写注册地址,与法人资格证一致。
3. 实验室名称:格式为“中国××××公证检验(所在地)实验室”,例:中国毛绒公证检验(呼和浩特)实验室、中国茧丝公证检验(湖州)实验室、中国麻类纤维公证检验(成都)实验室。
4. 实验室地址:按实际所在地由省级行政区填写至门牌号。
5. 检验项目:填写非棉纤维公证检验项目,即绵羊毛、山羊原绒、分梳山羊绒、桑蚕干茧、生丝、麻类纤维等一种非棉纤维品种。
6. 联系人/联系方式:根据需要填写沟通联系申请事宜的人员及方式。
7. 实际操作考核项目:根据现场抽查实验室关键岗位技术人员实际操作能力的具体项目填写。
8. 考核验收情况说明:应简要说明材料验收和实际操作考核整体情况(检验人员的操作熟练程度和检验结果的准确性等),未通过考核验收的还须给出具体整改意见,落款签章及日期必填。
9. 考核验收结论:由中纤中心监测二处根据专家组意见填写,格式为“经考核验收,同意/不同意颁发《非棉纤维公证检验实验室合格证书》”,须加盖中纤中心监测二处公章并填写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