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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监管棉公证检验含杂率全自动检验技术规范(试行)(2023年9月5日)

 

新疆监管棉公证检验

含杂率全自动检验技术规范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新疆监管棉含杂率检验工作,规范操作、提高效率、强化设备管理、保证工作质量和过程安全,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新疆监管棉公证检验中使用全自动原棉杂质分析仪(以下简称“杂质仪”)进行的锯齿细绒棉含杂率项目检验。

第三条  本规范参考GB/T 64992022《原棉含杂率试验方法》GB/T 81702008《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及相关棉花公证检验操作规范和杂质仪使用说明制定。

第四条  中国纤维质量监测中心(以下简称“中纤中心”)负责统筹新疆相关纤维监测机构建设棉花含杂率检验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确定实验室对应的棉花监管仓库。

新疆相关纤维监测机构负责建设并管理实验室,配置、检定及维护管理仪器设备,配合在库机构含杂率检验工作。

在库机构负责含杂率检验样品抽取、运输、交接和检验工作。

 

第二章  抽样和样品交接

 

第五条  含杂率批样抽取应遵循随机性、代表性原则,符合下列要求:

(一)杂质抽样人员从扫描核查系统随机指定棉包上抽取含杂率样品。现场人员发现包间杂质明显不匀的批次,应及时向在库主检机构技术负责人汇报后,随机增加应抽棉包数量100%的抽样棉包。

(二)每个抽样棉包抽取样品应呈完整块状,数量基本一致,含杂率批样不少于600g

(三)摘取不低于抽样棉包包数30%的条码(条码数量条件满足时),并将条码夹入相应包抽取样品后一并放入样品袋,不得将条码与样品脱离后放入。

(四)做好抽样记录,抽样结果应记入《原棉含杂率检验抽样单》(附件1,包号仅记录超比例抽取的棉包),并与样品同行。

第六条  在库机构应指定专人对含杂率批样进行核查,核查内容包括记录规范性和完整性、条码数量和放置情况、样品准确性以及样品状态和质量等,核查完毕填写《原棉含杂率检验样品交接单》(附件2)。

样品交接前,在库机构应明确保管责任,确保样品安全,集中保管于受控区域。

第七条  在库机构负责将样品运输至实验室,并指定含杂率样品管理员与检验人员进行交接,运输过程中应确保不出现丢样、混样、样品受损等影响检验的情况。

第八条  含杂率样品管理员对含杂率样品和抽样记录按第六条规定内容进行核查,发现问题的立即改正。

 

第三章    

 

第九条  含杂率检验开始前,按下列要求做好检验准备工作:

(一)电子天平、电子秤以及整机通电预热30分钟,核查称量器具状态及杂质仪软件联通状态。

(二)每日测试样品前,开启杂质仪,空转1~2分钟,观察有无异常。

(三)每日应使用测试业务余样核查设备状态:设备运转是否平稳、净棉能否满足要求、气流是否通畅、刺辊流线板是否挂棉、吹杂吸杂是否正常等。确定设备状态正常后方可开始测试。如发现异常,应暂停测试,待故障排除后再恢复测试。

(四)关机,清洁给棉台、给棉罗拉、分析室、刺辊、净棉室、纤尘收集箱等部位,关好前、后门和进风网。

第十条  在库机构应使用分配好的账号与密码,登录杂质分析系统,登录成功后录入检验人员信息,扫描条码,系统直接调取被测批次和包数信息,录入完成后,对棉样称重电子天平和杂质称重电子天平进行清零。

第十一条  从含杂率批样中,采用四分法或多点取样法,抽取两个50~100g试验试样(其中一个为备用试样),制备时应避免试验试样杂质的损失,其中采用多点取样法时,应顾及所有棉块,在每个棉块中间部分均衡抽取。

在试验试样制备时发现杂质明显不匀的样品,如果现场未加抽的须及时通知在库主检机构技术负责人,增加应抽棉包数量100%的抽样棉包,并做好抽样记录。

第十二条  含杂率检验按下列步骤进行:

(一)将试验试样在棉样盘内进行预铺,确保棉层薄而均匀,预铺完成后用压棉板按压5秒左右。

(二)按下启动按钮,设备喂棉隔离窗关闭,喂棉装置自动送样至主机,设备开始进行一次分析,分析完成后,喂棉隔离窗打开,一次分析流程结束,仪器系统自动记录相关数据。

从净棉箱中取出第一次分析后的全部净棉,将其纵向均匀平铺于自动喂棉装置上,完成后用压棉板按压5秒左右,按下启动按钮,设备喂棉隔离窗关闭,设备进行第二次分析,分析结束,仪器自动清理杂质至纤尘收集箱,仪器自动称量杂质,称准至0.01g,喂棉隔离窗打开,一个棉样含杂率检验的工作流程结束。

分析过程中,应注意杂质盘中是否有块状落棉,发现落棉,应分析查找原因,问题解决后使用备用试样或重新制备样品测试含杂率。

(三)分析结束后,应取出全部净棉,检查净棉状态,净棉应干净无杂质。否则需查找原因,问题解决后使用备用试样或重新制备样品测试含杂率。

第十三条  实验室样品杂质明显不匀或含杂率超过4.0%时,应按本规范第十一条制备3个试验试样,1个备用试样,按第十二条进行测试,如果3个试验试样试验结果极差大于0.29%(低含杂,指含杂率小于2.5%,下同)或0.47%(高含杂,指含杂率大于或等于2.5%,下同)则应增试备用试验试样,用格拉布斯法对试验结果进行异常值判别,以剔除异常值后的所有结果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该批棉花的含杂率试验结果,算术平均值按照GB/T 81702008《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修约至一位小数。

第十四条  一个批次的含杂率测试完毕后,全自动原棉杂质分析系统自动计算含杂率,经审核后,点击保存按键,将数据按批保存到电脑的数据库与远程服务器。

 

第四章  质量控制措施

 

第十五条  抽样、检验人员由各库点主检机构负责安排,应为在库机构在编人员或者长期(三年及以上)聘用人员,上岗之前必须经过相应培训、考核合格,纳入关键岗位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  杂质仪应通过验收和核验,确保设备满足检验要求,加贴状态标识,达不到检验要求的,向实验室报修。

验收和核验环节,使用标准棉样的,检验结果应在棉样标准值±2.8×标准差范围内(标准棉样提供标准差时)或应在标准值±允许误差范围内(标准棉样提供允许误差时);使用定值业务棉样的,检验结果应在标定值±0.32%(低含杂时)或标定值±0.46%(高含杂时)范围内。

杂质标准棉样(定值比对样品)和定值业务棉样含杂率结果由Y101YG041YG042型杂质分析机依据GB/T 64992022《原棉含杂率试验方法》方法A测定。

第十七条  在库机构开检前和设备维修后,应使用高、中、低值的杂质标准棉样(定值比对样品)对杂质仪状态进行验收。

检验过程中在库机构对杂质机状态应每周至少进行一次核验。核验可采用定值比对样品,也可采用定值业务棉样。

第十八条  在库机构对含杂率检验余样进行标识和登记,在实验室妥善保管含杂率检验余样,到期后退还至仓库。

第十九条  在库机构应妥善保管抽样、交接、设备核验、样品管理、比对实验等记录,新疆相关纤维监测机构应妥善保管仪器设备的维修维护和使用记录。

第二十条  在库机构应明确含杂率检验负责人,负责检验工作质量数据审核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新疆相关纤维监测机构和在库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保证工作质量,确保实验室安全有效运行。

 

第五章    

 

第二十二条  本规范由中纤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原棉含杂率检验抽样单

2. 原棉含杂率检验样品交接单

 

 

 

 

 

 

 

 

 

 

 

附件1

 

原棉含杂率检验抽样单

 

   

 

    

 

抽样信息

抽样人员

 

抽样包数

 

抽样日期

    

样品不匀时追加抽样包号

 

 

 

 

 

 

 

 

 

 

 

 

 

 

 

 

 

 

 

 

 

 

 

 

 

 

 

 

 

 

 

 

   

1. 包间杂质明显不匀:□否(判定人员:             

□是 判定来源:□品质抽样员  □杂质抽样员  □杂质检验员   □其他人员:              

2. 追加样品不在系统随机生成的回潮率测试棉包范围内抽取。

附件2

 

原棉含杂率检验样品交接单

(编号:            

 

在库机构

 

仓库名称

 

序号

批号

序号

批号

1

 

11

 

2

 

12

 

3

 

13

 

4

 

14

 

5

 

15

 

6

 

16

 

7

 

17

 

8

 

18

 

9

 

19

 

10

 

20

 

交接记录

样品状态

交接人员签字

□符合要求  □其他:

 

在库机构样品交付人

           

 

 

     

样品运输人:

 

 

 

     

□符合要求  □其他:

样品运输人:

 

 

 

     

含杂率实验室样品接收人:

  

 

     

 

发布日期:2024-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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