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棉纤维公证检验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公证检验人员管理,提高检验人员业务水平,保证公证检验工作质量,依据《非棉纤维质量公证检验实施办法》《非棉纤维公证检验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非棉纤维质量公证检验工作规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毛、绒、茧丝、麻类纤维等非棉纤维公证检验人员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中国纤维质量监测中心(以下简称中纤中心)对非棉纤维公证检验关键岗位人员实行统一备案管理。具体实施非棉纤维公证检验的承检机构负责实验室岗位设置、人员配备、培训考核及日常使用管理。
第四条 承检机构应参照《非棉纤维公证检验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设置技术负责人、现场检验人员、样品管理人员、检验操作人员、设备管理人员和信息管理人员等关键岗位,确保人员配备充足、职责界定清晰。
第五条 技术负责人职责
(一)负责组织协调公证检验工作,及时发现并处理检验运行中的技术问题;
(二)负责检验数据的审核、检验报告复核工作;
(三)负责实验室内部检验质量控制,保证检验质量稳定;
(四)负责公证检验的其它工作。
第六条 现场检验人员职责
(一)严格执行公证检验规程、标准和操作程序;
(二)抽样现场核对货批报验信息、检查衡器状态;
(三)正确填写现场检验记录和抽样单,及时完成抽样检验任务,对抽取的检验样品代表性负责;
(四)外观检验须保证检验目光客观、公正、准确;
(五)协调解决现场检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六)确保运输途中样品外观形态不受破坏,防止样品混淆、雨淋、损伤和灭失。
第七条 样品管理人员职责
(一)负责样品出入库的交接、核查、登记,发现问题及时上报技术负责人;
(二)负责在库样品的保管;
(三)负责实验室留样的退还和记录。
第八条 检验操作人员职责
(一)严格执行公证检验规程、标准、操作程序及有关规定;
(二)正确使用检测仪器设备,确保仪器设备正常运行情况下实施检验,对出具的检验数据负责;
(三)实施检验前,对检验样品、工作环境等进行核查,发现与要求不符合,立即通知有关人员解决,不得违规操作,做好检测前的有关记录;
(四)发现检验结果异常,应保留原样品,并及时报告技术负责人,对原样进行复检;
(五)严格执行检验现场填写原始记录的规定,原始记录填写完整并签字后,及时交校核人员;
(六)按样品流转要求,与样品管理人员交接留样和检验后的样品。
第九条 设备管理人员职责
(一)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检查维护,加强日常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检测仪器设备正常运行;
(二)填写仪器设备维护、维修记录,按规定将记录归档保存。对经过修理的仪器设备,必要时须经校准人员校准或计量检定后方可投入使用,并做好记录;
(三)熟悉检验人员设备操作使用情况,对仪器设备使用、维护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相关负责人反映;
(四)协助有关人员,调查仪器设备的故障或损坏原因,并将调查结果如实上报。
第十条 信息管理人员职责
(一)负责信息系统的安装、升级、运转和日常维护工作,确保实验室内部局域网通信畅通;
(二)保障信息系统网络、数据信息安全工作;
(三)监控公证检验各环节的数据,及时接收、处理公证检验任务,上传检验数据及出证工作;
(四)负责数据备份、归档工作。
第十一条 关键岗位人员要求
(一)关键岗位人员应优先选择正式在编或长期合同制人员,外聘检验人员应符合岗位条件并适应检验业务需求;
(二)关键岗位人员任职前须接受岗前培训和上岗考核,相关工作可由实验室单独或联合组织。
第十二条 关键岗位人员的配备、培训和使用等情况须及时向中纤中心报备;关键岗位人员确定后,未经中纤中心批准,不得随意调整。
第十三条 承检机构应加强对非棉纤维公证检验人员的日常管理,建立从业人员电子档案并及时更新信息。内容包括:基本情况、个人经历、技术履历、学历学业证明、任职情况、业务培训经历、考核记录及上岗证明等。
第十四条 非棉纤维公证检验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从事公证检验工作:
(一)关键岗位人员未通过岗前培训和上岗考核;
(二)未按检验规程、标准规定实施检验,造成严重后果;
(三)不遵守职业操守,玩忽职守,造成重大失误;
(四)按照法律、法规等规定,不得从事检验工作的其它情形。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纤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国纤维检验局印发的《桑蚕干茧公证检验人员管理办法》(中纤局综发〔2007〕60号)、《毛绒纤维公证检验人员管理办法(试行)》(中纤检二发〔2014〕81号)、《麻类纤维公证检验人员管理办法(试行)》(中纤检二发〔2014〕81号)等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