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5月20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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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羊绒公证检验工作规程(试行)

(中纤局检二发〔201483号附件1)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完善山羊绒公证检验制度,促进我国山羊绒产业发展,根据《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和GB 18267《山羊绒》国家标准规定,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山羊绒公证检验是指由专业纤维检验机构(以下简称纤检机构)依据国家法律规范及技术标准有关规定,对交易山羊绒的质量和数量进行检验并出具公证检验证书的活动。

公证检验证书作为山羊绒质量、数量的依据,是山羊绒交易结算的凭证。

第三条  中国纤维检验局(以下简称中纤局)对山羊绒公证检验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实施、统一工作规程、统一检验证书、统一经费核算。

省级纤检机构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以下简称本区域)山羊绒公证检验工作。

第四条  纤检机构须具备以下条件,并经中纤局审查、考核、确认,方可承担山羊绒公证检验工作,称作承检机构。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通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计量认证、机构审查(验收),或同时通过国家实验室认可;

(三)具有能够满足山羊绒公证检验的检验环境、检验仪器、交通工具、通讯设备(含计算机远程通讯条件);

(四)经中纤局培训考核合格,具有适应山羊绒公证检验业务的检验人员;

(五)具有完善的公证检验工作质量保证等制度;

(六)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山羊绒公证检验受检企业(以下简称受检企业)是指按照《非棉纤维公证检验企业申报与退出程序》办理,经中纤局确认备案的山羊绒收购、加工及使用企业。

    第六条  山羊绒公证检验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依据《非棉纤维公证检验经费管理办法》,编制预算、核算经费、据实支出,不得向受检企业收取费用。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中纤局负责组织实施全国山羊绒公证检验工作,主要职责:确认山羊绒公证检验受检企业、承检机构;编制、调整山羊绒公证检验计划,监督检查计划实施;协调安排山羊绒公证检验监督抽验和复检工作;承担山羊绒公证检验工作质量考核、经费核算;发布山羊绒质量分析报告。

第八条  省级纤检机构负责本区域山羊绒公证检验相关工作,主要职责:推荐承检机构、受检企业;编制、调整山羊绒公证检验计划,监督检查计划实施;组织本区域山羊绒质量分析报告。

第九条  承检机构负责保证实验室环境条件、设备及人员符合检验要求;按照中纤局下达的公证检验计划,完成公证检验任务,出具公证检验证书,保存检验数据、记录,及时传送公证检验数据信息等。承担中纤局指派的复检任务。

第三章   

第十条 受检企业应在年度公证检验计划范围内,在山羊绒交易确定后,直接向中纤局申报公证检验(简称报验)。

第十一条  山羊绒公证检验以交易双方交易货批为基础进行报验。报验时交易货批的确定:

(一)山羊原绒以同一供货商、同产地(即县域)、同品种绒山羊为交易货批,单一报验货批重量不超过13吨。

(二)分梳山羊绒以同种类别、同一加工批为交易货批,单一报验货批重量不超过6.5吨。

(三)货批重量超过上限要求的,应做适当拆批处理、分别报验。

第十二条  报验货批绒包应有相近尺寸和重量,要有统一编号和标识,反映货批产地、品种、包数和重量,区分不同货批,单独存放。企业自行对报验货批编号、标识。

第十三条  受检企业报验时,须填写《山羊绒公证检验报验单》(简称《报验单》,见附录文书1),通过山羊绒公证检验信息系统报验,一个交易货批,一张报验单。特殊情况下,经中纤局同意后,方可采取其他报验方式。

第十四条  每张报验单应有一个报验号。报验号由17位阿拉伯数字(或大写拉丁字母)组成:12位为品种识别码,RC表示原绒,DC表示分梳绒;38位为受检企业代码,采用中纤局统一编码;914位为报验日期,用年、月、日表示,1517位为年度报验顺序号,由申报单位自主排序。

第十五条  《报验单》的内容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报验方(受检企业)和交易另一方的信息,包括:企业名称、组织机构代码、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子信箱。

(二) 报验产品一栏须明确是原绒或分梳绒、绒山羊品种及山羊绒颜色类别。颜色类别包括白绒、青绒和紫绒。

(三) 山羊原绒产地一栏须注明山羊绒产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旗()名称,或用产地旗县的6位区划代码标示,如:产地为内蒙古呼盟新巴尔虎左旗,地区代码是150726

(四) 报验批号一栏须填写交易货批号(按规程第十三条要求由企业自行编制)。包数填写检验批总包数,重量以吨为单位,填写阿拉伯数字并保留2位小数;

(五)受检企业如要求依照现行GB 18267《山羊绒》规定的技术指标测试计算平均直径变异系数、手排长度、短绒率,应在申报时一并提出。承检机构可满足受检企业要求,并将测试计算结果填入《山羊绒公证检验证书》(简称《公证检验证书》)的备注栏中;

(六)备注一栏可填入货批存储地点、地址等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第四章   

第十六条  中纤局收到《报验单》后,对企业申报信息完整性及符合年度检验计划范围进行审核,在2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决定。

第十七条  通过审核的报验,中纤局统一进行检验任务编号,使用公证检验信息系统,向承检机构下达公证检验任务,同时抄送受检企业。

第十八条  任务编号由20位阿拉伯数字(或大写拉丁字母)组成,由信息管理系统自动生成。12位为品种识别码,RC表示原绒、DC表示分梳绒;3位为颜色分类码,W为白绒、G为青绒、B为紫绒;46位为绒山羊品种编码(见附表);710位承检机构代码,采用中纤局统一编码; 1116位为任务日期,用年、月、日表示;1720位为本年度任务顺序号。

第十九条  承检机构接到中纤局下达的检验任务后,应及时进行登记,安排公证检验任务。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扦样、检验、出证并将证书送达报验企业。未取得任务号不得擅自开展公证检验工作。

第五章  扦样与现场检验

第二十条  承检机构应选派2名以上检验人员,依据GB 18267《山羊绒》和本规程规定,进行现场检验、扦样。

第二十一条  现场检验由检验人员在受检企业协助下进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在货批存放地点与受检企业核对报验货批信息。信息准确一致的进行下步工作;信息不一致的停止相关工作,查明原因并要求受检企业按货批实际情况重新进行报验。

(二)检查货批是否单独存放,羊绒货批产地、品种是否一致,包型尺寸、重量相近,包装、标识是否完整。

(三)应对绒包进行包包称重,货批重量以称重结果为准。称量前应检查衡器状态,确保衡器在检定周期内,称量误差符合规定范围。

第二十二条  扦样选择在现场检验称量前或选择在称量后进行,由承检机构与交易双方协商决定。凡称量前扦样的,须将所扦取的样品重量计入该批重量总数。

第二十三条  现场检验、抽样中发现下列情况,应停止抽样、公证检验工作:

(一)现场货批与受检企业报验货批不符,信息不一致的;

(二)货批未按产地、品种、交易获批单独存放,包型尺寸、包重差异大,包装、标识不完整、不符合要求;

(三)货批重量超出本规程的货批上限规定;

(四)山羊绒包装破损严重,受潮、霉变、被污染等,质量受到严重损毁;

(五)发现掺杂掺假、以次充好、混类混等级等;

(六)同一货批经过公证检验并处于证书有效期内;

(七)不符合公证检验要求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四条  现场检验、扦样结束时,现场检验、抽样人员核对样品数量无误后,须装封、标识样品,提交现场称重检验结果,填写《山羊绒公证检验扦样单》(附录文书2),经承检机构现场检验抽样人员、交易双方的代表签字确认。

第二十五条  现场检验中,出现第二十一条(一)、第二十三条(一)(二)(三)(四)(六)(七)情况,应在扦样单中予以说明,通知受检企业,同时报告中纤局;出现第二十三条(五)质量违法情况,除终止公证检验工作外,应依法立案查处。

第二十六条  现场检验、抽样人员应及时把封装、标识样品运(寄)回承检机构实验室,与样品管理人员进行样品交接。样品管理人员进行验收、登记,妥善保管抽样样品,同时报告技术负责人协调安排实验室检验。

第六章  实验室检验

    第二十七条  承检机构应制定山羊绒检测设备维护、保养计划,安排专人负责检验设备计量检定,定期校准仪器设备,保证设备正常使用。

第二十八条  承检机构应按照GB 18267《山羊绒》规定进行山羊绒实验室检验,每项检验须由2名以上检验人员完成平行试验。

第二十九条  检验人员应在检验前首先检查检测设备运行状况,确认检测设备运行正常。检测设备正常时,方可进行检验操作。发现异常时,应通知设备维护人员,调整设备至正常状态。

第三十条  每项实验室检验完成后,应填写相关检验原始记录单(附录文书3~文书10),须经检验人员、复核人员签字确认后提交。不得使用铅笔进行记录(绘图)。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检测结束后,承检机构根据全项检验原始记录单,对检测数据进行统计整理,检测结果填入公证检验证书(附录文书11、附录文书12)。

第七章  检验结果报告

第三十二条  山羊绒公证检验结果报告形式2:公证检验证书、公证检验年度质量分析报告。

第三十三条  在检验结束后,通过公证检验信息系统依据报验、检验数据自动生成公证检验证书。

第三十四条  公证检验证书须经过技术负责人复核,承检机构授权签字人批准,并加盖承检机构检验专用章和山羊绒公证检验专用章后方可出证。受检企业可使用公证检验信息系统自行下载并打印。

第三十五条  检验证书有效期为180天。在证书有效期内,检验证书适用于同一交易货批,进行多次交易,不得重复报验。

第三十六条  每批公证检验工作结束后,应将全套的检验文书妥善封存,并由专人保管。保存期限符合CNAS规定。

第三十七条  当年山羊绒公证检验计划实施结束后,省级纤检机构在次年2月前,依据本区内公证检验数据,分析本区内山羊绒质量状况,完成《区域性山羊绒质量状况分析报告》并报中纤局备案。

第八章  备样

第三十八条  承检机构按照GB 18267《山羊绒》规定的数量和方法留取公证检验备样,用于监督抽验、复验检验。备样留存时间自出具《公证检验证书》之日起22个工作日止。

第三十九条  备样留存期满时,样品管理人员要将留存样品退还受检企业,除下列情况外,不提前退样:

(一)如果受检企业要求提前返还备样,除选定作为监督抽验的备样外,其他备样可在交易双方签字放弃申请复验时提前返还。

(二)选定作为监督抽验的备样,在监督抽验结束、交易双方签字同意放弃申请复验时,亦可提前返还。

第四十条  备样退还受检企业后,承检机构样品管理人员要及时更新样品管理信息数据。

第九章  复检

第四十一条  交易双方或一方对公证检验结果有异议,可在收到《公证检验证书》之日起5日内,向中纤局提出复检申请。

第四十二条  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复检:

(一)超过规定的复验有效期;

(二)考虑到山羊绒的品质特性,回潮率公证检验结果不予复检;

(三)无法提供原质量凭证;

(四)申请复检的货包质量达不到原验货包批质量的90%。

第四十三条  申请复检须填写《山羊绒公证检验复检申报单》(文书13),提供原公证检验证书号及书面说明。

第四十四条  中纤局审核复检申请,作出受理或不受理复检决定,给复检任务编号,指定复检承检机构(以下称为复检机构),下达复检任务。

复检任务编号由原公检任务号后附加复检代码(用字母F表示)组合而成。

第四十五条  复检采用公证检验的留存备样,由复检机构直接从原验机构提取,不重新抽样。

第四十六条  复检机构自收到复检任务之日起10日内,完成项目复检,出具《山羊绒公证检验复检证书》(附录文书14),送达复检申请人并抄送原承检机构,同时报送中纤局备案。复检机构应保存复检过程的数据资料,同公证检验文件记录一起保存。

第四十七条  复检为最终检验。当复检结果未超出允差范围规定的,复检费由申请复检方承担;当复检结果超出允差范围规定的,复检费由原承检机构承担。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规程由中纤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规程自2015315日起施行。原《山羊绒公证检验工作程序和检验规程》(中纤局综发〔200539号)同时废止。

 

附录

文书1:山羊绒公证检验报验单

文书2:山羊绒公证检验扦样单

文书3:山羊原绒公证检验手扯长度测试、等级评定记录单

文书4:山羊原绒公证检验洗净率、净绒率、净绒公量测试记录单

文书5:山羊原绒、分梳山羊绒公证检验平均直径测试记录单

文书6:分梳山羊绒公证检验回潮率测试记录单

文书7:分梳山羊绒公证检验手排长度测试记录单

文书8:分梳山羊绒公证检验含粗率、含杂率、异色纤维含量测试记录单

文书9:分梳山羊绒公证检验其他动物纤维含量测试记录单

文书10:分梳山羊绒公证检验非动物纤维含量测试记录单

文书11:山羊原绒公证检验证书

文书12:分梳山羊绒公证检验证书

文书13:山羊绒公证检验复检申报单

文书14:山羊绒公证检验复检证书

附表   我国主要绒山羊品种及其分布表

 

 

 

发布日期:2016-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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