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5月20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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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类纤维公证检验工作规程(试行)

(中纤局检二发〔201483号附件2)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完善麻类纤维公证检验制度,促进我国麻类纤维产业发展,根据《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GB/T 20793《苎麻精干麻》、 GB/T 17345《亚麻打成麻》国家标准规定,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麻类纤维公证检验是指由专业纤维检验机构(以下简称纤检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及标准有关规定,对交易麻类纤维的质量和数量进行检验并出具公证检验证书的活动。

公证检验证书作为麻类纤维质量、数量的依据,是麻类纤维交易结算的凭证。

第三条  中国纤维检验局(以下简称中纤局)对麻类纤维公证检验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实施、统一工作规程、统一检验证书、统一经费核算。

省级纤检机构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以下简称本区域)麻类纤维公证检验工作。

第四条  纤检机构须具备以下条件,并经中纤局审查、考核、确认,方可承担麻类纤维公证检验工作,称作承检机构。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通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计量认证、机构审查(验收),或同时通过国家实验室认可;

(三)具有能够满足麻类纤维公证检验的检验环境、检验仪器、交通工具及计算机远程通讯设备

(四)经中纤局培训考核合格,具有适应麻类纤维公证检验业务的检验人员;

(五)具有完善的公证检验工作质量保证等制度;

(六)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麻类纤维公证检验受检企业(以下简称受检企业)是指按照《非棉纤维公证检验企业申报与退出程序》办理,经中纤局确认备案的麻类纤维使用企业。

第六条  麻类纤维公证检验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依据《非棉纤维公证检验经费管理办法》,编制预算、核算经费、据实支出,不得向受检企业收取费用。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中纤局负责组织实施全国麻类纤维公证检验工作,主要职责:确认麻类纤维公证检验受检企业、承检机构;编制、调整麻类纤维公证检验计划,监督检查计划实施;协调安排麻类纤维公证检验监督抽验和复检工作;承担麻类纤维公证检验工作质量考核、经费核算;发布麻类纤维质量分析报告。

第八条  省级纤检机构负责本区域麻类纤维公证检验相关工作,主要职责:审核、推荐承检机构、受检企业;编制、调整麻类纤维公证检验计划,监督检查计划实施;组织本区域麻类纤维质量分析报告。

第九条  承检机构保证实验室环境条件、设备及人员符合检验要求;按照中纤局下达的公证检验计划,完成公证检验任务,出具公证检验证书,保存检验数据、记录,及时传送公证检验数据信息等。承担中纤局指派的复检任务。

第三章   

第十条 受检企业应在年度公证检验计划范围内,在麻类纤维交易确定后,应直接向中纤局申报公证检验(简称报验)。

第十一条  麻类纤维公证检验以交易双方交易货批为基础进行报验。报验时,交易货批的确定:

(一)麻类纤维以同一供货商、同产地(即县域)、同品种麻类纤维的为交易货批,单一报验货批重量不超过30吨。

(二)货批重量超过上限要求的,应做适当拆批处理、分别报验。

第十二条  受检企业报验时,须填写《麻类纤维公证检验报验单》(简称《报验单》,见文书1),通过麻类纤维公证检验信息系统报验,一个交易货批,一张报验单。特殊情况下,经中纤局同意后,方可采取其他报验方式。

第十三条  每张报验单应有一个报验号。报验号由17位阿拉伯数字(或大写拉丁字母)组成,由信息系统自动生成。1位为品种识别码, (其中“Z”为苎麻精干麻,“Y”为亚麻打成麻),27位为受检企业编号,采用中纤局统一编码,813位为报验日期,用年、月、日表示,1417位为报验顺序号。

第十四条  《报验单》的内容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报验方(受检企业)、交易中另一方的信息,包括:企业名称、组织机构代码、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子信箱;

(二)产地一栏须写明麻类纤维生产地,即公证检验企业购进苎麻精干麻、亚麻打成麻的产地来源,填写至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县;

(三)《报验单》中报验批号、包号,企业可有规律自行编写。报验单中重量以吨为单位,填写到小数点后3位。

(四)备注一栏可填入货批存储地点、地址等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第四章   

第十五条  中纤局收到《报验单》后,对企业申报信息完整性及符合年度检验计划范围进行审核,在2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决定。

第十六条  通过审核的报验,中纤局统一进行检验任务编号,使用公证检验信息系统,向承检机构下达公证检验任务,同时抄送受检企业。

第十七条  任务编号16位阿拉伯数字(或大写拉丁字母)组成,由信息系统自动生成。1位为品种识别码,(其中 “Z”为苎麻精干麻,“Y”为亚麻打成麻),25位为承检机构编号,采用中纤局统一编码,611位为日期,用年、月、日表示,1216为任务顺序号。

第十八条  承检机构接到中纤局下达的检验任务后,应及时进行登记,安排公证检验任务。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扦样、检验、出证。未取得任务号,不得擅自开展公证检验工作。

第五章  扦样与现场检验

第十九条  承检机构应选派2名以上检验人员,依据GB/T 20793《苎麻精干麻》、 GB/T 17345《亚麻打成麻》国家标准和检验规程规定,进行扦样、现场检验。

第二十条  现场检查由检验人员在受检企业协助下进行, 在货批存放地点与受检企业核对报验货批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报验信息与实际货批产地、品种、包数等内容准确一致性;货批存放环境、包装及纤维质量状态情况等。

第二十一条  现场检查、抽样中发现下列情况,应停止抽样、公证检验工作:

(一)现场货批与受检企业报验货批不符,信息不一致的;

(二)货批未按产地、品种、交易货批单独存放;

(三)货批重量超出本规程的上限规定;

(四)包装破损严重,麻类纤维受潮、霉变、被污染等,质量受到严重损毁现象;

(五)发现掺杂掺假、以次充好、混等混级等;

(六)同一货批经过公证检验,并处于证书有效期内;

(七)其他不符合公证检验要求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现场检查中,出现第第二十一条(一)、(二)、(三)、(四)、(六)、(七)情况,应在扦样单中予以说明,通知受检企业,同时报告中纤局,出现第二十一条(五)质量违法情况,除终止公证检验工作外,应依法立案查处。

第二十三条  检验人员须对交易货批进行称重,货批重量以称重结果为准。称量前应检查衡器状态,确保衡器在检定周期内,称量误差符合规定范围。

第二十四条  扦样选择在现场检验称量前或选择在称量后进行,由承检机构与交易双方协商决定。凡称量前扦样的,须将所扦取的样品重量计入该批重量总数,填入《麻类纤维公证检验衡量记录单》(文书2)。

第二十五条  现场扦取的回潮率样品必须及时定重并迅速放入密闭的容器内。

第二十六条  现场外观品质检验要严格执行标准规定,对随机抽取的麻包逐把、逐捆进行检验,分等、分级放置,分别称重,将检验结果填入《苎麻精干麻外观品质检验记录单》(文书4)、《亚麻打成麻感官品质检验记录单》(文书10)。

第二十七条  现场检验、扦样结束时,现场检验、抽样人员核对样品数量无误后,须装封、标识样品,填写《麻类纤维公证检验扦样单》(文书3),经承检机构现场检验抽样人员、交易双方的代表签字确认。

第二十八条  现场检验、抽样人员应及时把封装、标识样品运(寄)回承检机构实验室,与样品管理人员进行样品交接。样品管理人员进行验收、登记,妥善保管抽样样品,同时报告技术负责人协调安排实验室检验。

第六章  实验室检验

第二十九条  承检机构应制定麻类纤维检测设备维护、保养计划,安排专人负责检验设备计量检定,定期校准仪器设备,保证设备正常使用。

第三十条  承检机构根据GB/T 20793《苎麻精干麻》、GB/T17345《亚麻打成麻》国家标准规定,在扦取的批样中扦取实验室样品,剩余部分作为备样,用于监督抽验、复检。

第三十一条  检验人员试验前应首先检查检测设备运行状况,确认检测设备运行正常。检测设备正常时,方可进行检验操作。发现异常时,应通知设备维护人员,调整设备至正常状态。

第三十二条  每项实验室检验完成后,应填写相关检验原始记录单(文书5~文书12),须经检验人员、复核人员签字确认后提交。

第三十三条  实验室检测结束后,承检机构根据全项检验原始记录单,对检测数据进行统计整理,检测结果填入《苎麻精干麻公证检验证书》(文书13)或《亚麻打成麻公证检验证书》(文书14)(以下简称《公证检验证书》)

第七章  检验结果报告

第三十四条  麻类纤维公证检验结果报告形式有2种:公证检验证书、公证检验年度质量分析报告。

第三十五条  在检验结束后,通过公证检验信息系统依据报验、检验数据自动生成公证检验证书。

第三十六条 《公证检验证书》须经过技术负责人复核,承检机构授权签字人批准,并加盖承检机构检验专用章和麻类纤维公证检验专用章后方可出证。受检企业可使用公证检验信息系统自行下载并打印。

第三十七条  检验证书有效期为180天。在证书有效期内,检验证书适用于同一交易货批,进行多次交易,不得重复报验。

第三十八条  检验结束后,承检机构按照CNAS-CL01《检查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的相关规定对相关文书及资料进行保存。

第三十九条  当年麻类纤维公证检验计划实施结束后,省级纤检机构在次年2月前,依据本辖区公证检验数据,分析本区域麻类纤维质量状况,完成《区域性麻类纤维质量状况分析报告》并报中纤局备案。

第八章   

第四十条  证检验备样留存期自出具《公证检验证书》之日起为22个工作日。样品存放期满后,承检机构应及时将样品退还企业,并由企业负责人在《麻类纤维公证检验退还样品记录单》(文书18)中签字。

第四十一条  备样退还受检企业后,承检机构样品管理人员要及时更新样品管理信息数据。

第九章   

第四十二条  经过公证检验的麻类纤维,交易方对公证检验结果有异议,可在收到《公证检验证书》之日起5日内,向中纤局提出复检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对公证检验结果无异议。

第四十三条  复检项目为苎麻精干麻纤维细度、束纤维断裂强度、含油率、残胶率,亚麻打成麻束纤维断裂强力指标。

复检允差规定:苎麻精干麻纤维细度±200 Nm,束纤维断裂强度±0.40 cN/dtex,残胶率±0.80 %,含油率±0.30 %;亚麻打成麻束纤维断裂强力±20N

第四十四条  申请复检须填写《麻类纤维公证检验复检申报单》(文书15),提供原公证检验证书号及书面说明。

第四十五条  中纤局审核复检申请,作出受理或不受理复检决定,给复检任务编号,指定复检承检机构(以下称为复检机构),下达复检任务。

复检任务编号由原公检任务号后附加复检代码(用字母F表示)组合而成。

第四十六条  复检采用公证检验的留存备样,由复检机构直接从原验机构提取,不重新抽样。

第四十七条  复检机构自收到复检任务之日起10日内,完成项目复检,出具《麻类纤维公证检验复检证书》(文书17以下简称《复检证书》,送达复检申请人,并抄送原承检机构。《复检证书》编号、格式由中纤局统一规定。复检机构应保存复检过程的数据资料,同公证检验文件记录一起保存。

复检申请人为受检企业的,《复检证书》可使用麻类纤维公证检验信息系统下载并打印

第四十八条  复检为最终检验。当复检结果未超出允差范围规定的,复检费由申请复检方承担;当复检结果超出允差范围规定的,复检费由原承检机构承担。

第十章   

第四十九条  本规程由中纤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规程自2015315日起施行。原《麻类纤维公证检验工作程序和检验规程》(中纤局综发〔200546号)同时废止。

 

麻类纤维公证检验系列文书

文书1:麻类纤维公证检验报验单

文书2:麻类纤维公证检验衡重记录单

文书3:麻类纤维公证检验扦样单

文书4:苎麻精干麻外观品质检验记录单

文书5:苎麻纤维断裂强度、线密度测试记录单

文书6:苎麻精干麻公证检验含油率、残胶率测试记录单

文书7:苎麻精干麻公证检验白度测试记录单

文书8:苎麻精干麻公证检验pH值检验记录单

文书9:麻类纤维公证检验回潮率测试记录单

文书10:亚麻打成麻感官品质检验记录单

文书11:亚麻打成麻断裂强力、加工不足麻率、含草量检验记录单

文书12:亚麻打成麻含杂率、分裂度、长度检验记录单

文书13:苎麻精干麻公证检验证书

文书14:亚麻打成麻公证检验证书

文书15:麻类纤维公证检验复检申报单

文书16:麻类纤维公证检验复检受理通知书

文书17:麻类纤维公证检验复检证书

文书18:麻类纤维公证检验退回样品记录单

 

 

发布日期:2016-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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