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5月20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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棉花质量公证检验监督抽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棉花质量公证检验监督抽验工作(以下简称监督抽验),确保棉花公证检验的工作质量,根据《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监督抽验是指中国纤维检验局(以下简称中纤局)对专业纤维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检验后的业务棉样按照设定比例随机抽取并进行重新检验,比对原检验结果后评价承检机构检验的准确性。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纤局对承检机构进行的棉花公证检验的业务棉样进行监督抽验的规范管理。

第四条  监督抽验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正、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监督抽验的组织

第五条  中纤局统一规划、部署、管理监督抽验工作。

第六条  棉花公证检验监督抽验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抽验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监督抽验工作。

第七条 承检机构应按照中纤局的要求,配合做好监督抽验工作。

第三章  监督抽验的实施

第一节  计划

第八条  监督抽验比率范围原则为0.41%;抽验部门依据承检机构公证检验预期数量及抽验相符率具体情况,提出其年度监督抽验比率建议,必要时按照监督抽验工作进展情况,调整抽验比率,中纤局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确定相符率允差值应随全国棉花质量公证检验水平提升逐渐递减;抽验部门与棉花公证检验管理部门依据监督抽验结果相符率的分布,提出年度相符率允差值建议,中纤局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抽验部门按照中纤局部署,制定本年度监督抽验工作安排,落实感官与HVI检验人员及培训考核。

第二节 抽样

第十一条  抽验部门按照确定的监督抽验比率,输入棉花质量公证检验管理信息系统,对各承检机构已实施公证检验的样品随机确定抽验样品号。

第十二条  监督抽验的样品单个重量不得小于110g

第十三条  承检机构应在每日检验工作结束后,打印抽验通知单,与抽验样品一并寄送中纤局负责部门。每日抽验样品数量不足10只的,承检机构可与次日抽验样品一同寄出。样品寄出时间从抽验时间开始计算,不得超过2天。

第十四条  承检机构应在抽验样品寄出前将抽验通知单的电子信息上传到中央数据库,保证中纤局抽验时中央数据库有相应样品的抽验信息。

第十五条  抽验样品寄出前,承检机构技术负责人应依据抽验通知单所列条码号对抽验样品进行核对,保证抽验样品准确、真实,严禁替换抽验样品。

第十六条  抽验样品包装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单只样品应独立包装;

(二)不同抽验通知单的样品在同一外包装箱内不得混装;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标示抽验样品原验结果;

(四)抽验样品外包装应在明显位置标注实验室名称、抽验通知单单号及“棉花公证检验抽验样品”字样;

(五)同一抽验通知单中记载抽验棉样数较多,需要分开包装寄送的,须在多个包装的外包装标识中注明抽验通知单号、总箱数、箱号并同时寄出;

(六)每个抽验样品寄送外包装物内应放有对应的抽验通知单;

(七)选择合适的包装形式,保证样品原验状态,寄送样品不丢样。

第十七条  抽验后7日内,抽验部门未收到抽验样品,如果承检机构可提供样品邮寄凭证,视为抽验样品丢失;如果承检机构不能提供邮寄凭证,则视为未寄送抽验样品。抽验部门对收到的抽验样品逐样进行登记。

第三节 检 验

第十八条 接收样品时应进行样品包装检查并进行样品登记,保证不因包装问题导致检验结果不公正的情况出现。

第十九条  依据国家棉花标准及中纤局相应的工作规程进行感官检验,感官检验指标细绒棉为轧工质量、颜色级(参考指标)。感官检验结果上传中纤局棉花质量公证检验信息系统中央数据库。

第二十条  依据国家棉花标准及中纤局相应的棉花检验操作规程、规范进行HVI检验,HVI检验指标包括上半部平均长度、长度整齐度指数、断裂比强度、马克隆值、反射率Rd、黄度+b、颜色级。HVI检验结果上传中纤局棉花质量公证检验信息系统中央数据库。

HVI检验使用双台进行,以双台HVI检验的平均值作为抽验结果。

第二十一条 应当自抽取样品之日起10日内完成检验任务。

第四节  现场抽验

第二十二条  中纤局依据检验量、相符率、检验结果一致性等情况,适时安排对承检机构进行现场抽验的工作。

第二十三条  抽验部门按照现场抽验工作安排,制定现场抽验工作方案,组织实施现场抽验工作。

第二十四条  现场抽验遵循随机抽样原则,现场抽验不得抽取已被棉花质量公证检验管理信息系统抽取的样品,现场抽验过程的信息有记录有签字。

第二十五条 抽验样品封样、运送要保证样品外观形态不发生变化和丢失等。

第二十六条 现场抽验样品送达到抽验部门后,按照第三章中第三节进行检验。

第四章  结果处理

第二十七条  抽验结果与承检机构原检测结果进行比对,比对结果随承检机构上传数据过程自动下发至相应承检机构,同时反馈中纤局棉花公证检验管理部门。

第二十八条  各承检机构应及时查询、定期汇总、准确分析抽验结果,出现与抽验结果不相符超出允差范围的情况,要从仪器状态、环境条件、人员操作、样品形态等情况认真分析查找原因并整改解决,将整改措施、解决结果报告中纤局公证检验管理部门,由棉花公证检验管理部门对整改跟踪检查。

第二十九条 抽验部门定期汇总分析监督抽验结果,做为中纤局评价承检机构的检验技术水平、分级管理、公证检验专项经费拨付等的依据。

第三十条  承检机构出现下列问题,中纤局将根据《棉花质量公证检验工作质量考核暂行办法》进行处理。

(一)未按要求保存、管理、寄送抽验样品:

(二)调换监督抽验样品人为改变样品形态。

(三)抽验相符率不满足规定要求。

(四)单个样品重量不得小于110g,条码卡为手写,没有原验结果。

(五)其他违反中纤局关于公证检验工作质量考核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抽验部门按照中纤局计划安排,根据监督抽验工作需要,对检验人员配备、设备购置与维护、标准物质与耗材、实验环境保障等项编制监督抽验年度经费预算,中纤局审批后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纤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20131210日发布的《棉花质量仪器化公证检验监督抽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发布日期:2016-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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