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5月20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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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棉纤维质量公证检验监督抽验管理办法(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非棉纤维质量公证检验监督抽验工作(以下简称监督抽验工作),确保非棉纤维质量公证检验工作质量,依据《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和中国纤维检验局(以下简称中纤局)关于非棉纤维质量公证检验工作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监督抽验工作是指由中纤局对非棉纤维质量公证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已完成公证检验的备用样品组织实施抽样检验,比对其原验结果,评价承检机构的工作质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纤局对承检机构进行的毛、绒、茧丝、麻类纤维公证检验业务样品监督抽验行为的规范管理。

    第四条  监督抽验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正、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组 织

    第五条  中纤局统一规划、部署、管理监督抽验工作。

    第六条  中纤局非棉纤维质量公证检验监督抽验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抽验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监督抽验工作。

    第七条  承检机构应按照中纤局要求,配合做好监督抽验工作。

    第八条  中纤局所属国家纤维纺织服装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以下简称质检中心)负责监督抽验检验工作。质检中心因故无法检验的非棉纤维品种,由中纤局指定相关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组织检验人员,承担相应检验工作。
        质检中心与中纤局指定的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统称为抽验检验机构。

    第九条  抽验管理部门按照中纤局确定的年度监督抽验工作经费规模,安排部署监督抽验工作。

    第十条  抽验管理部门制定监督抽验工作规程,经中纤局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  实 施

    第十一条  抽验管理部门会同中纤局非棉纤维质量公证检验管理部门确定监督抽验项目和判定依据,经中纤局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抽验管理部门依据承检机构承担相应非棉纤维品种公证检验进展情况,确定抽验时间、抽验对象和抽验数量,经中纤局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抽验管理部门在各承检机构备样留存期内未退还样品中随机抽取监督抽验样品。

    第十四条  抽验检验机构依据监督抽验工作规程开展检验工作。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将检测数据及有关情况报抽验管理部门。

    抽验检验机构负责将检毕余样退还承检机构。

    第十五条  抽验管理部门负责将监督抽验结果通报中纤局非棉纤维质量公证检验管理部门和承检机构。

    第十六条
 监督抽验工作中发现的重大质量问题,抽验管理部门应及时向中纤局报告。

    第十七条  承检机构应认真分析监督抽验结果,对存在的问题,要分析原因,制定整改措施,形成整改报告,报送抽验管理部门和中纤局非棉纤维质量公证检验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  监督抽验结果作为公证检验工作质量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监督抽验工作信息由抽验管理部门负责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发布监督抽验工作有关信息。

    第二十条  监督抽验工作所需费用由中纤局安排专项经费解决。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纤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原《非棉纤维公证检验监督抽验实施办法》(中纤局综发〔200968号附件2)同时废止。
 

非棉纤维质量公证检验监督抽验工作规程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非棉纤维质量公证检验监督抽验组织实施工作,明确工作程序,依据《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非棉纤维质量公证检验监督抽验管理办法》、《中国纤维检验局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中国纤维检验局(以下简称中纤局)对非棉纤维质量公证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毛、绒、茧丝、麻类纤维公证检验备用样品开展的监督抽验。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三条  中国纤维检验局纤维检验管理处(以下简称中纤局检管处)作为中纤局非棉纤维质量公证检验监督抽验工作(以下简称监督抽验工作)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监督抽验工作。

    第四条  中纤局所属国家纤维纺织服装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以下简称质检中心)及中纤局指定承担监督抽验检验工作的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统称为抽验检验机构。

    抽验检验机构负责检验技术能力(设备、环境及检验辅助人员等)的组织和保障、样品管理及检验、数据采集及上报等工作。

    第五条  承检机构应积极配合监督抽验工作。按照监督抽验通知要求寄送监督抽验样品,接收监督抽验结果,对不相符结果进行原因分析并及时整改,形成整改报告报中纤局检管处和公证检验二处。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六条  中纤局检管处依据《中国纤维检验局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结合非棉纤维质量公证检验计划及经费测算额定标准,制定监督抽验工作经费预算。各项费用均应按预算额度及进度要求执行。

    第七条  中纤局检管处依据《非棉纤维质量公证检验监督抽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以随机确定被监抽承检机构、随机设定抽验时间和覆盖非棉纤维质量公检机构、覆盖公检量为原则,结合非棉纤维质量公证检验年度计划任务分配情况及上一年度监督抽验工作相符率制定监督抽验年度工作计划,经中纤局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监督抽验年度工作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纤维种类、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
        (二)抽验检验机构、抽验时间、检验地点、抽样方式;  
        (三)被监抽承检机构和抽验批次数量;

        (四)经费预算等。

    第九条  中纤局检管处本着科学、公正、务实的原则,组建非棉纤维质量公证检验监督抽验技术人员库(以下简称技术人员库)。抽验检验人员在技术人员库中抽调产生。抽验检验人员所在单位应积极配合抽调工作,保证被抽调的检验人员按要求参加监督抽验工作。

    第十条  抽验检验机构应做好实验用仪器设备、检验环境等保障工作,配置适当数量的辅助检验人员协助抽验检验人员进行检验工作。

    第十一条  中纤局检管处根据监督抽验年度工作计划及非棉纤维质量公检机构检验进度,确定每期被监抽承检机构数量。

    第十二条  被监抽承检机构的抽验样品数量一般不少于4批次。若实际检验批次不足4批,则按实际检验批次足额抽取。

    第十三条  监督抽验样品应在承检机构检毕并出具公证检验证书,且处于规定留存期内的公证检验备用样品中抽取。

    第十四条  公证检验备用样品留存期限参照非棉纤维质量公证检验工作规程中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中纤局检管处通过非棉纤维质量公证检验监督抽验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监督抽验系统)随机抽取抽验样品,抽验样品以公检证书编号为准。

    第十六条  抽验样品一旦确定,未经中纤局同意,不得随意调换。

    第十七条  提前退样的公证检验备用样品,非棉纤维承检机构应及时在监督抽验系统中对其留存状态进行更新,且不迟于其实际留存期。

    第十八条  公证检验备用样品应与公证检验样品在性状上保持一致,各承检机构应在抽样(扦样)环节予以保障。

    第十九条  抽验样品确定后,中纤局检管处通过监督抽验系统向承检机构下达监督抽验通知。

    第二十条  被监抽承检机构接到监督抽验工作通知后,须将抽中样品标注公检证书编号,于规定日期前寄达指定地点。

    第二十一条  抽验样品的寄送包装,应牢固可靠,防水防潮,各批次样品及各独立卷装之间应有效隔离,以免影响检验结果。外包装上应醒目标注“非棉纤维监督抽验样品”字样(参考样式:A4纸,黑体,72号)。

    第二十二条  抽验样品寄出后,被监抽承检机构应在监督抽验系统中填报监督抽验样品的寄送情况。

    第二十三条  中纤局检管处委托抽验检验机构负责样品接收和样品外观状态检查,记录样品接收日期并录入系统。

    第二十四条  中纤局检管处负责开箱(包)检查,将样品信息录入监督抽验系统,并对样品重新包装、编号。

    第二十五条  中纤局检管处将符合检验要求的监督抽验样品,移交至抽验检验机构;不符合检验要求的样品,应作好记录,做好后续处理。

    第二十六条  抽验检验机构在监督抽验系统中领取监督抽验检验任务,按照监督抽验系统样品管理程序对样品进行入库、领用登记,流转到检验环节。

    第二十七条  抽验检验机构应按时完成监督抽验检验工作。

    第二十八条  监督抽验检验方法按公证检验所依据标准执行。

    第二十九条  监督抽验检验过程中,发现异常问题立即向中纤局检管处报告。

    第三十条  监督抽验检验原始记录为检验现场第一手记录,应书写工整清晰、内容真实完整,不得随意涂改(包括刮、贴、描、抄等)。记录错误需要更改时,在原错处双线杠改,由更改人签章,在其上方写上正确内容。检验原始记录保存期为6年。

    第三十一条  监督抽验检验数据经审核后,通过监督抽验系统,报中纤局检管处。

    第三十二条  中纤局检管处通过对被监抽承检机构的各项原验数据与监督抽验数据进行比较,结果差值在允差范围内的,该检验项目监督抽验结果按相符计;结果差值超出允差范围的,该检验项目监督抽验结果按不相符计。

    第三十三条  各批次抽验样品的相符率以各监督抽验项目权重的加权平均值表示;各被监抽承检机构相符率以该机构各批次抽验样品相符率的平均值表示(结果评价依据见附录一至六)。

    第三十四条  被监抽承检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监督抽验结果按不相符计:

    (一)抽验样品不符合检验要求;
         (二)未按相关规定预留样品;   
         (三)已提前退样却未及时更新监督抽验系统信息;
 
         (四)其他自身原因导致不能按要求寄送抽验样品。

    第三十五条 中纤局检管处负责起草监督抽验结果通报,经中纤局批准后,主送被监抽承检机构,抄送中纤局公证检验二处、相应的省级纤检管理部门和其他承检机构。

    第三十六条  被监抽承检机构根据监督抽验结果通报,对于存在的问题,及时分析原因,制定整改措施,于结果通报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报告同时报中纤局检管处和公证检验二处。

    第三十七条  抽验检验机构按照监督抽验系统样品管理程序对检毕余样进行退库登记,并在监督抽验结果通报发布后7个工作日内将检毕余样及相关物品退还被监抽承检机构。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程由中纤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发布日期:2018-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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