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5月20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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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交割棉公证检验工作规程(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期货交割棉花(以下简称交割棉)质量公证检验的工作程序,明确岗位职责,保证工作质量,落实责任追究,依据《期货交割棉公证检验实施办法(暂行)》,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中国纤维检验局(以下简称中纤局)负责全国交割棉公证检验工作,并按照统一检验标准、统一技术规范、统一质量考核、统一经费核算的原则负责组织实施。地方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具体承担交割棉公证检验任务。

第三条  承担交割棉公证检验的地方专业纤维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由承担在交割仓库(以下简称仓库)检验的机构(以下简称在库机构)和承担实验室检验的机构(以下简称公检实验室)组成,在开展交割棉公证检验工作时,必须遵守本规程。

第四条  对进入内地交割仓库注册标准仓单的交割棉,中纤局组织承检机构进行公证检验,出具《期货交割棉品质公证检验证书》和《期货交割棉重量公证检验证书》。

对进入新疆交割仓库经监管棉公证检验的棉花,符合郑商所规定的申请注册标准仓单条件的,中纤局安排对相应批次实施监管棉公证检验的承检机构按照监管棉公证检验结果,出具《期货交割棉品质公证检验证书》和《期货交割棉重量公证检验证书》。

第五条  承检机构组织实施交割棉公证检验工作时,应接受中纤局和省级机构的业务领导,本着科学、公正、廉洁、高效的指导方针,建立健全工作质量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严格执行中纤局及本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配备足够人员,做好后勤保障。

承检机构在交割棉公证检验工作中要防止受到外界因素干扰,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真实、可靠。

第二章  受理报验

第六条  中纤局负责受理郑商所提出的交割棉公证检验的报验申请。

第七条  对于新疆交割仓库的报验申请,中纤局通知承担每批棉花监管棉公证检验任务的承检机构,重新出具交割棉公证检验证书;

对于内地交割仓库的报验申请,中纤局确定每批次交割棉公证检验任务的承检机构后,通知相应承检机构。

第三章  现场检验

第八条  在库机构接受交割棉公证检验任务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与仓库进行业务衔接,确定是否可以入库检验,内容包括:

(一)棉包到库时间;

(二)仓库现场检验运作场地满足配合公证检验要求;

(三)仓库重量衡器合格;

(四)仓库安排好合理的搬倒人员及设备

(五)仓库提供检验人员进入仓库和携带棉样出库的便利。

第九条  在库机构应在仓库具备现场公证检验条件后及时到库开展现场检验工作。

第十条  现场检验工作包括查阅复印交割棉报验材料、清点件数、采集、核对棉包条码信息、衡重、回皮、取样、回潮率检验、填写现场检验文书。

现场检验各项工作必须由承检机构人员独立完成。货主、仓库可派代表到场,但不能干扰和影响检验工作。

第十一条  在库机构对交割棉进行公证检验时,应当逐包采集棉包条码信息并使用中纤局下发的相关软件进行核查,遇到棉批中含有已经过交割棉公证检验的棉包或已在新疆交割仓库进行过监管棉公证检验的棉包时,应通知仓库,由仓库通知货主。含有上述情况的棉包数量符合郑商所规定的剔包或者换包规定的,允许对上述棉包进行剔除或更换。否则整批交割棉不能检验。

在库机构扦取样品时,应在交割仓库的配合下,对每批棉花随机抽查10包,打开两端包头,查验包内棉花分层是否均匀,与扦样口棉花是否一致,有必要时,进一步打开棉包,查验包内棉花是否涉嫌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等质量违法情况。

第十二条 在库机构进行交割棉重量检验前应当检查重量衡器是否在计量检定有效期范围内,并进行校验,检验中重量衡器使用一段时间后需要重新校验。在库机构发现称重有异常时,应立即停止现场称重,督促仓库重新检定或校验,确保衡器合格。

第十三条  承检机构必须对所有棉包进行称重,称重方式可以是逐包称重、多包称重或整车称重。

采用逐包称重和多包称重的,称量时应尽量接近衡器最大量值,称量读数须与衡器精度一致。使用电子称的必须由承检机构现场检验员在场监磅,其他需要执磅的重量衡器必须由承检机构检验人员执磅。不得在棉垛上称重。

采用整车称重的,仓库负责对地磅进行校验,并确保其称量误差在允差范围内。承检机构现场检验员必须在场监磅,并将电脑打印的称重单粘贴在该批交割棉重量检验文书上。

第十四条  同一批次棉花称重应当在同日内完成。

第十五条  凡过磅前取样的,须将所扦棉样重量计入该批毛重总数。

第十六条  回皮棉包原包装必须完整,且与批次内其他棉包包装相符。回皮棉包数量为1包。棉包皮重在现场用五千克台秤称重。总皮重保留小数点后4位(单位为吨)。

第十七条  因少量不符合要求棉包(单批总数不得超过20包)被剔除而造成该批棉包数量小于郑商所要求的,允许货主补包。所补棉包需要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组批规则,并取得棉花生产者的组批授权。

第十八条  交割棉应当在棉包切割刀口处取样,取样深度、样品尺寸和质量应当符合棉花国家标准要求和HVI检验要求。

对无法在棉包切割刀口处取样的,可以采用开包方式取样。

第十九条  取样人员对整批棉包逐包取样,与对应条码卡一同装入样品袋,再将同一批的样品归并在一起,填写《期货交割棉公证检验样品交接卡》(见附件1)和《期货交割棉公证检验样品交接单》(见附件2)。同一批的样品可分装在几个袋子中,但一个袋子中不可混装不同批的样品。

第二十条  取样人员抽取品质检验样品的同时,应抽取含杂率检验样品。取样方法及试验方法按照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回潮率检验按批抽取棉包测试的比例不得低于10%

测试时必须测试距棉包表面深10cm15cm处棉花,保证回潮率检验具有代表性和随机性,同批次回潮率检验与称重应当同步完成。遇天气状况可能影响检验结果的,应停止检验,货主要求继续检验并签字认可的,可以继续检验,承检机构应在《期货交割棉公证检验现场检验结果汇总表》(见附件3)备注注明天气情况。

塑料套包的棉花单包回潮率超过9.0%或按批计算平均回潮率超过8.5%的,棉布包装的棉花单包回潮率超过10.0%的,承检机构应在公证检验证书的相应栏目标注该批棉花的平均回潮率和单包最高回潮率。

第二十二条  在内地交割仓库检验的交割棉,在现场检验完成、棉花码垛前,应由交割仓库按照郑商所要求对检验过的交割棉逐包加盖蓝色的交割棉验讫印章。

在新疆交割仓库申请注册交割棉仓单的棉花,在棉花出库前,应由仓库按照郑商所要求对检验过的交割棉逐包加盖蓝色的交割棉验讫印章。

验讫印章内容包括:验讫标志、郑商所英文简称(ZCE)。包头两侧及包身各盖一枚。塑料包装的加盖在不干胶标签上。

第四章  样品交接与验收

第二十三条  样品交接应在仓库现场完成,样品运输由公检实验室负责。

第二十四条  承检机构在运输样品过程中应当保证样品外观形态不受破坏,防止样品雨淋、污染和丢失等。
     承检机构对在取样、运输、样品交接、检验等过程有可能接触棉样的相关人员,应要求在工作时戴棉布帽子,穿棉布服装,采取必要措施加强防护管理,防止混入异性纤维。

第二十五条  样品到达公检实验室后,样品管理员按批号逐样出袋装盒,核对批号,依据《期货交割棉公证检验样品交接单》人工或使用可编程条码识读仪对样品条码卡和样品只数进行清点,记录批号、样品车号、样品盒数和盒号。

同一样品盒中的样品必须属于同一批,由样品管理员在盒外标注批号和盒号。

第二十六条  样品出袋装盒时,样品管理员应核查并记录以下项目:每个样品中是否夹有条码,样品大小是否符合要求,批是否有混装。上述问题出现不符合的情况时,样品管理员要及时通知技术负责人.

第二十七条  样品交接和样品出袋装盒过程中,发现缺样的、样品重量不够的,相应批不予检验,退回在库机构解决。

第五章  感官检验

第二十八条  感官检验开始前,由样品管理员与感官检验负责人进行样品交接。

感官检验负责人应逐批核查样品数量是否与样品管理员记录数量一致,每个样品中是否夹有条码。上述问题出现不符合的情况时,应暂停样品交接,由样品管理员进行处理。核查无误的,由感官检验负责人记录。

第二十九条  感官检验应在符合GB/T13786-1992《棉花分级室的模拟昼光照明》国家标准的棉花分级室内,将检验样品放置在分级台上进行检验。

锯齿加工细绒棉感官检验依据GB1103.1-2012《棉花 第1部分:锯齿加工细绒棉》国家标准进行,检验指标包括轧工质量、异性纤维定性检验。其中轧工质量为感官检验员对照轧工质量实物标准进行检验,感官检验中发现异性纤维的,在信息系统备注栏中注明发现异纤及异纤的详细信息。感官检验完成后须将样品条码信息和感官检验数据输入到信息系统中。

为避免感官检验人员疲劳导致的检验误差,感官检验人员每检验2小时应至少休息15分钟,每日检验总时长不得超过8小时。

第三十条  每只样品经感官检验后,需将条码卡重新夹入样品,装入该批的样品盒中。

第三十一条  感官检验负责人检查信息系统中输入的样品数量和检验结果是否正确,确认无误后,点击信息系统中的“本批感官检验完毕”按钮。

第六章  样品平衡

第三十二条  每个批感官检验结束后,感官检验负责人与样品平衡管理员进行样品交接。

样品平衡管理员应逐批核查样品数量是否与感官检验负责人记录数量一致,条码卡是否夹入样品。上述问题出现不符合的情况时,应暂停样品交接,由感官检验负责人进行处理。核查无误的,进行样品平衡。

第三十三条  样品平衡管理员应确保样品平衡期间温湿度环境符合如下温湿度条件:温度:20±2℃、相对湿度:65±3%。温湿度持续超出规定的允差范围30分钟的,须及时通知设备维护员调试或检修空调系统直至环境重新满足条件要求。

温湿度持续超出中纤局规定的允差范围四小时的,温湿度环境重新满足条件要求后,应重新计算样品平衡时间。不得在满足温湿度条件的恒温恒湿间以外的区域进行样品平衡。

样品自进入平衡间直到HVI检验完毕,应始终处于恒温恒湿环境中。

第三十四条  样品平衡前,样品平衡管理员应在每个样品盒中抽取一个样品检验回潮率。对回潮率超过6.5%的样品,应当进行48小时平衡,或先进行预调湿处理,再进行24小时平衡。

预调湿处理是指对回潮率超过6.5%的样品进行烘干处理,使其回潮率低于6.5%

第三十五条  样品平衡管理员将同一批的样品盒移送到样品平衡间进行平衡,记录样品开始平衡时间。

样品平衡执行先入先出的原则。

第三十六条  样品平衡管理员必须保证样品平衡密度适中,以便空气流动,使样品充分平衡。

样品盒必须放置在样品架上平衡。

不得在平衡间墙边等空气流动性差的区域进行样品平衡。

第三十七条  样品平衡时间达到24小时后,样品平衡管理员在每个样品盒中抽取一个样品检验回潮率并记录,判断样品是否符合HVI检验要求(即样品的吸放湿平衡点在6.5%-8.8%之间)。

不符合要求的,应在保证样品平衡间温湿度正常后,继续对样品平衡24小时。

样品平衡间温湿度正常,样品平衡48小时后,样品回潮率仍然超出6.5%-8.8%的,由样品平衡管理员记录样品实际回潮率,上报技术负责人,由技术负责人将相关情况书面上报中纤局,作为调整样品吸放湿平衡范围的依据,该批样品可正常进行检验,检验后整批样品需妥善保存备查。

第三十八条  每个批样品经平衡达到HVI检验要求后,样品平衡管理员与HVI检验负责人进行样品交接。样品平衡管理员应如实记录样品数量、抽查样品实际回潮率、样品出平衡间准确时间并签字确认。HVI检验负责人应逐批核查样品数量是否与样品平衡管理员记录数量是否一致,抽查样品回潮率是否记录有误,样品出平衡间准确时间记录是否有误。

上述问题出现不符合的情况时,应暂停样品交接,由样品平衡管理员进行处理。核查无误的,进行HVI检验。

第七章  HVI检验

    第三十九条  HVI检验必须严格按照《HVI大容量纤维测试仪校准规范》、《HVI大容量纤维测试仪操作工作规程》进行。

第八章  检验数据管理及发布 

第四十条  对于新疆交割仓库的报验申请,承检机构收到中纤局任务通知后,使用公证检验专用软件依据监管棉公证检验结果重新出具交割棉公证检验证书,技术负责人应对检验数据进行审核,审核无误的,由信息系统管理员发布和上传交割棉检验数据。

承检机构应在收到中纤局任务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数据上传。

第四十一条  对于内地交割仓库的报验申请,承检机构完成整批检验后,技术负责人应对检验数据进行审核。审核无误的,由信息系统管理员发布和上传检验数据。

承检机构应在样品到达实验室5个工作日内完成数据上传。

第四十二条  交割棉检验数据上传后,将通过中纤局信息系统传输至郑商所信息系统,形成电子证书。承检机构应对所出具的公证检验证书做好存档,货主需要提供正式纸质公证检验证书的,在证书有效期内可通过仓库向承检机构索取。

第四十三条  信息系统管理员应定期做好信息系统数据的备份、归档、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保证数据完整安全。

第四十四条  信息系统服务器、感官检验计算机、HVI计算机及其他联入内部局域网的计算机必须专机专用,不得进行与公证检验无关的操作。未经技术负责人批准,不得擅自接入外接设备。

第四十五条 《期货交割棉公证检验内部流转单》(以下简称《内部流转单》,见附件4)是记录实验室检验过程的文书,各岗位负责人应仔细填写并签字。批检验结束后,《内部流转单》应妥善保存备查。

使用实验室检验记录电子化管理系统的实验室,《内部流转单》可以电子化形式保存备查。

第九章  内部质量控制

第四十六条  每台HVI在每个棉花年度检验工作开始前一个月内需进行HVI长强、马克隆、颜色模块验收试验,验收通过后可进行检验。

第四十七条  每台HVI每个棉花年度内检验量累计达到1.5万吨时,必须暂停检验进行保养,重新进行各模块的校准,对长强和马克隆模块进行验收试验,通过后可继续进行检验。

第四十八条  信息系统管理员负责打印收到的《棉花质量期货棉公证检验样品抽验通知单》(以下简称抽验通知单)。

为保证中纤局抽验时中央数据库有相应样品抽验信息,抽验通知单电子信息应在抽验样品寄出前上传到中央数据库。

第四十九条  技术负责人依据抽验通知单对抽验样品进行核对,保证抽验样品准确、真实。

严禁替换抽验样品。

第五十条  抽验通知单打印并填写完整后,随抽验样品寄送中纤局。

抽验通知单中寄出日期填写实际寄出日期。

第五十一条  抽验样品包装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单只样品应独立包装;

(二)同一抽验通知单的样品应集中放入同一外包装箱内,不同抽验通知单的样品在同一外包装箱内不得混装;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标示抽验样品原验结果;

(四)抽验样品外包装应在明显位置标注实验室名称、抽验通知单单号及“期货棉公证检验抽验样品”字样;

(五)同一抽验通知单中记载抽验棉样数较多,需要分开包装寄送的,须在多个包装的外包装标识中注明抽验通知单号-箱号;

(六)每个抽验样品寄送外包装物内应放有对应的抽验通知单。

第五十二条   抽验样品应在抽验通知下发后1个工作日内寄送。

第五十三条  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查询、汇总、分析抽验反馈结果,调整实验室检验技术水平。

第五十四条  棉花分级室各项技术条件应符合GB/T13786《棉花分级室的模拟昼光照明》国家标准的要求。设备维护员应在开始检验前和每使用三个月时,清洁灯具,并用光照度计测量并记录整个分级工作区的光照度,不符合要求时必须立即停止感官检验,查找原因并进行整改。

第五十五条  实验室不得擅自更改HVI运行参数。

第五十六条  实验室实际使用的样品平衡间和HVI检验间内必须安装温湿度探头,每个房间至少安装一个。温湿度探头的垂直位置应距离进风口50厘米以上且距离地面180厘米以上,平面位置应放置在房间中心,远离仪器、设备、人员、墙壁及气流不平稳的区域。

恒温恒湿室环境和恒温恒湿机组运行状况由设备维护员定期监控。持续超出温湿度控制允差范围的,应及时调整并做相应记录。

第五十七条  温湿度监控数据、校准检查/监控数据应每2小时上传一次,HVI验收试验结束后,验收数据应直接上传。

第五十八条  实验室应建立参与检验人员登记制度。

每班次各主要岗位人员上岗前须在《参与检验人员登记表》(见附件5)上签字,经培训合格注册的HVI维护员、信息系统管理员、HVI操作员还需注明注册号。每班次检验工作结束后,《参与检验人员登记表》应归档备查。

第十章   

第五十九条  本规程由中纤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规程自201791日起施行,原《期货交割棉花质量公证检验工作规程》(中纤局检一发201569号)废止。

附件1.期货交割棉公证检验样品交接卡

      2.期货交割棉公证检验样品交接单

      3.期货交割棉公证检验现场结果汇总表

      4.期货交割棉公证检验内部流转单

      5.参与检验人员登记表
 

发布日期:2018-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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