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5月20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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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交割棉公证检验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郑商所)期货交割棉花(以下简称交割棉)质量,促进棉花期货市场发展,完善棉花公证检验制度,根据《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割棉是由棉花加工企业按照棉花国家标准生产,并向郑商所申请注册棉花期货标准仓单的锯齿加工细绒棉。对交割棉的公证检验按本办法执行。

新疆区域的交割棉,应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深化棉花目标价格改革工作及新疆监管棉公证检验相关规定。

第三条  交割棉应当符合GB6975-2013《棉花包装》国家标准规定的I型棉包要求,棉包标志及组批应当符合GB1103.1-2012《棉花 第1部分:锯齿加工细绒棉》国家标准的规定。每个棉包应缝挂或粘贴条码卡,条码卡不能破损、缺失、或与棉包分离。

第四条  交割棉应满足郑商所《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割细则》、《郑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及中转仓单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对进入内地交割仓库注册标准仓单的交割棉,中国纤维检验局(以下简称中纤局)组织地方专业纤维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进行公证检验,出具《期货交割棉品质公证检验证书》(见附件1)和《期货交割棉重量公证检验证书》(见附件2)。

对进入新疆交割仓库经监管棉公证检验的棉花,符合郑商所规定的申请注册标准仓单条件的,中纤局安排对相应批次实施监管棉公证检验的承检机构按照监管棉公证检验结果,出具《期货交割棉品质公证检验证书》和《期货交割棉重量公证检验证书》。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中纤局负责全国交割棉公证检验工作,并按照统一检验标准、统一技术规范、统一质量考核、统一经费核算的原则负责组织实施。承检机构具体承担交割棉公证检验任务。

第六条  中纤局负责根据郑商所对申请注册标准仓单的交割棉的公证检验申请,组织实施公证检验。

承检机构由承担在交割仓库(以下简称仓库)检验的机构(以下简称在库机构)和承担实验室检验的机构(以下简称公检实验室)组成,按照GB1103.1-2012《棉花 第1部分:锯齿加工细绒棉》国家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具体承担对交割棉的公证检验,客观评定交割棉质量和数量,出具相关证书。

交割棉复检工作由中纤局指定的专业纤维检验机构承担。

第七条  郑商所及郑商所指定的仓库根据公证检验结果判定交割棉是否符合交割标准,对于符合交割标准的,货权人可以向郑商所申请注册标准仓单。

第八条  承检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其中,公检实验室应通过国家或省级实验室资质认定;

(二)具有满足棉花公证检验要求的人员;

(三)具有满足棉花公证检验要求的检验设施、仪器设备、检测环境、交通及通讯条件;

(四)具有能够保障工作质量,严格执行工作规范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第九条  承检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在库机构与仓库进行业务衔接,及时到库,完成核实批号、清点件数、采集、核对棉包条码信息、衡重、回皮、取样、回潮率检验、含杂率检验等重量检验和在库取样工作,并按时报送电子数据,出具《期货交割棉重量公证检验证书》。

现场检验中,在库机构应接受仓库和货主的监督。

(二)公检实验室按时到仓库与在库机构进行样品交接,完成轧工质量、颜色级、长度、马克隆值、断裂比强度、长度整齐度指数、异性纤维定性检验等品质检验工作,并按时报送电子数据,出具《期货交割棉品质公证检验证书》。

(三)向中纤局报告业务衔接和检验情况。

第十条  郑商所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调仓库配合承检机构做好现场检验工作;

(二)审批仓库提交的报验申请,并向中纤局报验;

(三)审批货主或仓库提交的报验变更、撤销申请,并及时通知中纤局。

(四)审批货主或仓库的复检申请,对于符合申请复检条件的,提交中纤局;

(五)必要时对经公证检验的交割棉进行抽查、核验。

第十一条  仓库履行以下职责:

(一)向郑商所提交报验申请或变更、撤销申请;

(二)负责通知承检机构可以开始检验的时间,并通知货主;

(三)负责保障满足交割棉入库、检验工作要求的场地、衡器、装卸设备及人员条件;

(四)按照相关规定对到库棉花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通知承检机构检验;

(五)协助并监督在库机构人员进行现场检验,并保障检验现场人员工作安全;

(六)对检验过的交割棉加盖验讫印章;

(七)向标准仓单注册方通知公证检验结果,打印交割棉公证检验电子证书并交提货方。

(八)协助提货方验收出库交割棉质量;

第三章  新疆交割仓库报验

第十二条 按照郑商所要求,进入新疆交割仓库的棉花,按照新疆自治区有关规定完成入库公证检验,公证检验证书生效后30个自然日内,货权人可向仓库提交预报申请。预报以批为单位受理。

第十三条  仓库核实预报信息后向郑商所提交报验申请。

第十四条 郑商所对进入交割库注册标准仓单的交割棉报验申请进行审核后向中纤局报验。

第十五条  中纤局收到报验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通知承检机构。

第十六条  新疆交割仓库不接受新疆其他监管仓库的移库报验、不接受本仓库内二次组批后报验。

入新疆其他监管仓库的棉花可移库至内地交割仓库申请交割棉报验。

第四章  内地交割仓库报验

第十七条  交割棉入内地交割仓库时,由仓库确定棉花入库日期后向郑商所提交报验申请。

对确定用于直接进入内地交割仓库进行期货交割的非新疆生产的棉花,可以不在加工环节进行仪器化公证检验,但加工企业需据实向产地专业纤维检验机构提交包含棉花交割数量以及交割库点等信息的书面申请,产地专业纤维检验机构核实后出具相关书面证明,作为申请交割棉入交割库公证检验的依据。

第十八条 郑商所对进入内地交割仓库注册标准仓单的交割棉报验申请进行审核后向中纤局报验。

第十九条  中纤局收到报验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确定承检机构,并在郑商所信息管理系统中将承检机构及联系方式反馈仓库。

第二十条  仓库根据棉花到库及验收结果,通知在库机构到库检验时间。采用边入库、边验收、边检验方式的,仓库应当确定棉花到库准确时间并提前通知在库机构,确保在库机构能够准时到库进行检验。

第二十一条  承检机构收到检验任务后,应当及时回复中纤局,在库机构提前做好检验准备工作,根据仓库通知时间按时到库检验。

第二十二条  交割棉在规定时间不能到库的,货主可以通过仓库向郑商所申请撤销报验,郑商所应当及时通知中纤局;交割棉到库后,货主不能撤销报验。

第五章  入库验收

第二十三条  仓库对交割棉验收后,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要求货主进行改正,不具备改正条件的或货主拒不改正的,仓库应当及时通知承检机构停止检验:

(一)棉花实物信息与报验信息不一致的(件数不一致、但符合郑商所规定的件数范围的除外);

(二) 入内地交割库的棉花货证不同行或没有证书、证明的;

(三)棉包包型、标志和组批不符合规定的;

(四)棉包条码卡缺失、破损或与棉包分离的;

(五)棉包上用于取样的切割刀口不符合规定的;

(六)棉包出现严重污染、水渍,发现火烧、霉变等现象,或者有异味及包装不完整的;

(七)崩包(炸包)率大于5%的;

(八)棉批中含有已在交割仓库经过公证检验的棉包的;

(九)其它不符合交割规定的。

第二十四条  对边入库、边验收、边检验的棉花,棉包标志与报验信息不一致,仓库应当向郑商所提交变更申请,检验可以继续进行,中纤局接到郑商所变更通知后向承检机构下达变更通知书。

对验收不合格的,仓库应当及时通知承检机构停止检验。

第二十五条  因少量不符合要求棉包(单批总数不得超过20包)被剔除而造成该批棉包数量小于郑商所要求的,允许货主补包。所补棉包需要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组批规则,并取得棉花生产者的组批授权。

第六章  公证检验程序

第二十六条 在库机构扦取样品时,应在交割仓库的配合下,对每批棉花随机抽查10包,开包查验包内棉花与扦样口棉花的一致性,是否涉嫌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等质量违法情况。

第二十七条 在库机构应当逐包采集、核对棉包条码信息。

第二十八条 在库机构按照检验规程进行重量公证检验并出具《期货交割棉重量公证检验证书》。

交割棉重量检验应当对所有棉包进行称重,称重方式可以是逐包称重、多包称重或整车称重。

采用逐包称重和多包称重的,在库机构应当在称重前确认衡器检定合格,并对衡器进行校验。称量时尽量接近衡器最大量程。不得在棉垛上称重。

采用整车称重的,仓库负责对地磅进行校验,并确保其称量误差在允差范围内。在库机构应当将电脑打印的称重单粘贴在该批交割棉重量检验文书上。

同一批次棉花称重应当在同日内完成。

第二十九条  在库机构按照检验规程要求,逐包扦取品质检验样品。

第三十条  交割棉应当在棉包切割刀口处取样,取样深度、样品尺寸和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仓库在棉包码放时,应使棉包切割刀口朝向位置满足取样人员取样需求。

对无法在棉包切割刀口处取样的,可以采用开包方式取样。

第三十一条  回潮率测试按批抽样测试的比例不得低于10%

回潮率检验必须测试距棉包表面深10cm15cm处棉花,保证回潮率检验具有代表性和随机性,同批次回潮率检验与称重应当同步完成。遇雨、雪等可能影响检验结果的天气状况,可暂停现场检验,货主要求继续检验并签字认可的,可以继续检验,在库机构应在《期货交割棉公证检验现场检验结果汇总表》(见附件3),备注注明天气情况。

塑料套包的棉花单包回潮率超过9.0%或按批计算平均回潮率超过8.5%的,棉布包装的棉花单包回潮率超过10.0%的,在库机构应在公证检验证书上标注该批棉花的平均回潮率和单包最高回潮率。

第三十二条  含杂率检验依据《原棉含杂率检验方法》(GB/T
6499-2012
)国家标准进行含杂率检验,不得采取估验方式进行杂质检验。

第三十三条  交割棉应当逐包加盖蓝色验讫印章。印章内容包括:验讫标志、郑商所英文简称(ZCE)。包头及包身各盖一枚。塑料包装的加盖在不干胶标签上。

第三十四条  在库机构在仓库检验时,货主、仓库可派代表到场,对交割棉抽样结果和件数、毛重、皮重、回潮率等检验结果签字确认,仓库负责向货主通知检验工作开展时间,货主收到通知后没有到场的视同认可。

货主、仓库代表在现场监督检验时,不能干扰和影响检验工作的独立性。

第三十五条  公检实验室进行品质检验时,轧工质量检验为感官检验,异性纤维为感官定性检验,颜色级、长度、马克隆值、断裂比强度、长度整齐度指数为大容量纤维测试仪(HVI)检验。

第三十六条  品质检验完成后,由公检实验室出具《期货交割棉品质公证检验证书》。

第三十七条  现场检验完成样品交接后5个工作日内,承检机构应当将检验结果报中纤局,中纤局通过数字证书认证方式将检验结果传输郑商所和仓库。

第七章  复检

第三十八条  入库时货主或仓库对交割棉检验结果有异议,且提供相关检验结果的,可申请一次复检。出库时货主对交割棉公证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一次复检。

一次复检即为终局检验。

第三十九条  复检申请方应当自收到检验结果或郑商所开出提货通知单之日起5日内向郑商所提交复检意向,填写《期货交割棉复检意向书》(见附件4),郑商所审核确认后将复检意向提交中纤局,中纤局指定复检机构(复检机构不能为原承检机构)并出具《期货交割棉复检意向受理通知书》(见附件5),通过郑商所反馈复检申请方。复检申请方在收到郑商所反馈后5日内向指定复检机构提交《期货交割棉复检申请书》(见附件6),申请一次复检。

逾期的复检不予受理。

第四十条  复检结论应当自复检机构收到复检申请之日起7日内作出,复检申请方对复检结果仍有异议,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一条  入库复检项目:颜色级、长度、马克隆值。

出库复检项目:颜色级。

第四十二条 入库复检只对留样进行,不再重新取样。出库复检由复检机构在仓库协助下重新取样。

第四十三条 入库复检结果与原结果相符的,复检申请方承担复检费用;否则由原承检机构承担。

出库复检结果符合《郑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及中转仓单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出库货主承担相关的费用;否则由仓库承担。

仓库配合复检所发生的搬倒及复包等费用由复检申请方承担。

复检费用标准参照财政部相关公证检验经费标准执行。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交割棉存在涉嫌掺杂掺假、以假充真的,承检机构中止检验,通知仓库、货主,并填写《期货交割棉公证检验发现涉嫌质量问题通知单》(见附件7),由承检机构和仓库分别上报中纤局和郑商所。同时,应将问题线索移送有管辖权的专业纤维检验机构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货主提供的交割棉存在掺杂掺假、以假充真的,郑商所应当在客户诚信档案予以记录,限制或严控其棉花进入期货市场;情节严重的将其列为市场禁止进入者。

第四十五条  承检机构及复检机构应当保证工作质量,中纤局对其实施公证检验工作质量考核管理,凡发现不按要求检验的,责令改正,并给予经济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相关规定取消公证检验资格,建议主管部门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承检机构应当对仓库配合公证检验及仓库提供的用于检验的设备状况等情况进行客观评价,定期报告中纤局;中纤局及时反馈郑商所。

第四十七条  仓库、货主应当对承检机构公证检验工作进行客观评价,定期报告郑商所,郑商所及时反馈中纤局。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仓单注销时,货主对公证检验证书有效期超期棉花提出重新检验的,应当向郑商所递交重新检验申请。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涉及的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及相关规定均为现行有效版本,若有修订按新版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中纤局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91日起施行,原《期货交割棉公证检验实施办法》(中纤局检一发〔201568号)同时废止。

附件:1. 期货交割棉品质公证检验证书

2. 期货交割棉重量公证检验证书

3. 期货交割棉公证检验/复核现场结果汇总表

4. 期货交割棉复检意向书

5. 期货交割棉复检意向受理通知书

6. 期货交割棉复检申请书

7. 期货交割棉公证检验发现涉嫌质量问题通知单
 

发布日期:2018-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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